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西秀区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西秀区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是国家高速公路路网规划的重要组成路段,该项目加快了交通强国西部示范省的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步伐,巩固了西南重要陆路交通枢纽地区,提升了国家高速主通道服务水平。项目的实施对加快黔中经济区建设、支撑区域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助推贵阳贵安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做好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沿线征收工作,保障公路顺利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土地、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等,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安顺市西秀区境内。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顺市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安府函〔2020〕76号)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西秀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西府函〔2021〕64号)等文件,结合西秀区实际情况,统一补偿标准制订该方案。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征收主体:西秀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西秀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的合法产权人或使用人。
三、土地征收及征用补偿范围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征收补偿范围包括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
(一)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正线用地(含匝道、联络线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含服务区、收费站、加油站等其它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房屋征收安置用地、设计变更增加用地、地灾产生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专项设施迁建用地)等。
(二)临时用地征用补偿范围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占用的取(弃)料场、拌合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工棚等构筑物使用的土地。
四、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范围
(一)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涉及乡(镇)高速公路红线内国有(集体)土地上需要搬迁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等的建(构)筑物、专项设施及附属设施。
(二)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涉及乡(镇)高速公路红线内(含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以及地质灾害处理等)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林木。
(三)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涉及乡(镇)高速公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征地红线外沿线群众和牲畜无法通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路基挖方高边坡上方、隧道进出口仰坡上方)、确需搬迁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林木。
(四)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相关联,跨红线确需搬(拆)迁的其他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五)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红线占用主体房屋的,其附属设施全部征收;只占用附属设施而主体房屋未受影响的、只征收附属设施。
五、耕地占补平衡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耕地开垦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费用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标准执行,费用由建设项目业主承担。
六、征收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程序、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收个人、单位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
确保被征收土地、被征收人不因公路建设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同时,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提高补偿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
(三)厉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永久性征用(含搬迁安置用地,由项目业主申请报批用地手续)和临时占用的土地,严格按勘察设计要求使用土地,能利用未利用的地要充分利用未利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四)坚持个案协商补偿原则
对征收补偿与安置过程中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个别项目、或对其补偿规定标准存在分歧的个案,采取由征收单位、项目业主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意见一致后完善相关手续再补偿;协商达不成共识的依照法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单位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七、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
参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顺市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安府函〔2020〕76号)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西秀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西府函〔2021〕64号)规定执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二)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参照《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西秀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西府函〔2021〕64号)文件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征地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偿标准1320元/亩。林木、特殊林木迁移、药材类及经济作物补偿详见附件1。
(三)村集体公益事业费
村集体公益事业费补偿标准参照《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西秀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西府函〔2021〕64号)文件标准执行,涉及被征占用的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公益事业费补偿标准4060元/亩。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采取评估方式对房屋进行征收。室内二次装修按附件2中表1进行补偿,表中未作规定项目参考现行市场价格进行协商处理。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时间即为报告收到时间。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安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八、征收工作组织机构
征收协调工作在市征收建设协调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的西秀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征收补偿及协调工作。
九、征收方式和程序
(一)土地征收(征用)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方式和程序
1.货币补偿。由项目涉及的乡(镇)对补偿标准进行公示,组织工作队伍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勘测、土地类别、权属地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面积勘测需用专用勘查仪器,并出具丘块图),调查结果需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派驻代表)、区指挥部及乡(镇)、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村(社区)相关人员、被征收(征用)人共同确认后,对调查登记结果及补偿数额进行两榜公示,核对无误、公示无异议后据实及时、足额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被征收人社保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及《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2〕27号)制定并依法实施。项目业主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征地前据实足额将社保资金缴纳到主管部门社保专户。
3.专项设施迁建和征收用地补偿。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等专项设施和村民宅基地,按建设用地相应标准予以补偿。少数自行调剂土地迁建安置的分散安置(需在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允许的范围内),对新迁建安置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村民办理宅基地的相关规定,新迁建安置的用地的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承担。对需要由所在乡(镇)统一征收建设集中安置的被征收户,原宅基地(建设用地)不予补偿,根据被征收户所划定的新宅基地面积补偿额度(按本方案征地补偿标准计算)与原宅基地面积补偿额度存在差额时,由被征收户或征收单位进行补足差额。集中安置地征地及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程序
1.安置方式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执行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两种安置方式。执行产权置换安置的由所在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可执行货币补偿、分散安置、集中安置三种方式。
①货币补偿。对其房屋、宅基地按本方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补偿后不再享受分散安置的各项政策,需建房的应经相关部门另行审批。确属法律法规不允许分散安置的,可按程序进行个案处理。
②分散安置。除按本指导标准支付房屋主体补偿外,还应按当地同类土地的征地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偿。
③政府集中安置。应结合当地小城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选择安置点,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加上公共通道等公共设施每户用地不超过220平方米。安置点路、水、电、气、绿化等公共设施原则上按每户3万元计列,特殊情况需超出3万元的,报区政府审批,未经批准超征用地和公共设施投资费由所在乡(镇)自行承担。
(3)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补偿。经营性用房是指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并具备《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的经营性房屋,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件执行。擅自将原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仍按原住宅周房拆迁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1.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基本程序:征收公告一丈量登记一房屋评估一公示一签订协议一支付补偿一拆除交地等。
2.征收公告: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土地征收红线图,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告示被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
3.丈量登记程序:由所属区指挥部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单位(或派驻代表)、测绘单位、乡(镇)、村(社区)、被征收人等现场核定征收范围,清点丈量征收土地、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种类、结构、面积、数量核实以及权属关系,对涉及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由参与各方现场签名(章)确认,形成各方签名(章)齐全、记录完整的征收原始登记表册。
4.结果公开:由所属乡(镇)向被征收人及征收人所在村寨公示实物丈量结果、计算的征收补偿金额,公示期不得低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所在乡(镇)、村(社区)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一式四份。
(四)补偿兑现程序
签订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协议后,由所属乡(镇)及时编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花名册,完善相关手续,加盖公章,上报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报送市指挥部和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审核无异议,由项目业主单位下拨征收资金到市指挥部,再由市指挥部下拨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下拨到乡镇,由乡镇送至指定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资金专户银行,由专户银行向被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人兑付补偿资金。
(五)用地移交
签订补偿协议、兑付补偿款后,区指挥部及时督察涉及乡(镇)、村(社区)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完毕,向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移交征收(征用)用地。
十、“三电”管道等设施迁改
涉及电力、通讯、广电设施及供水(气)管道等的迁改,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分别由省、市、区、产权单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给予支持,区指挥部组织迁改设计单位会同产权单位、项目业主单位、现场进行勘察,对迁改出具设计方案预算,设计方案通过产权单位评审后,组织进行迁改。迁改完成后,通过产权单位验收,并移交。
十一、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户”的管理原则,由市指挥部设立专户管理,区指挥部根据征收进度及实际需求,报送相关征收资料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指挥部根据工作进度据实拨付,区指挥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将征收款及时拨付乡镇,及时足额将征收补偿费兑现给被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前期工作启动费用
为及时开展征收启动工作,宣传、设备购置经费为3万元,交通工具经费20万元,由市指挥部划拨到区指挥部专项账户。
(三)征收工作经费
1.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土地补偿经费的3%计列,临时用地的工作经费参照永久性用地工作经费执行。
2.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经费总额的5%计列。
3.为提高征收工作人员积极性,力争按时完成征收工作任务,项目野外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作补贴标准参照《西秀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西区财〔2016〕5号)文件执行。补贴费用从征收工作经费中列支。
4.征收工作经费,由市指挥部按比例拨付到区指挥部专用账户,采取包干使用的模式,包括房屋征收竣工资料编制等工作的需要。
十二、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前,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标段应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标段应依法缴纳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应严格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要求管理和使用,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三)临时用地的管理,项目业主单位方工程建设完成后,所使用的取、弃土场、拌合站等临时用地,工程竣工后,需严格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要求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后期如需使用需按相关要求完善土地手续。
十三、炮损补偿
为维护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沿线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规范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因爆破作业造成的沿线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家具、田地、水源、农作物、牲畜等财产损失(简称“炮损”)的赔付处理,营造路地和谐环境,确保高速公路施工顺利进行,区指挥部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赔付的相关工作。
(一)补偿标准
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炮损补偿指导标准(详见附件3),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工作原则
由区指挥部、所涉乡(镇)、项目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炮损评估机构统一进行炮损前相关影像、图片等资料的调查取证,对炮后房屋受损情况等进行调查取证,并与炮前调查进行对比评估,为炮损补偿提供依据。由区指挥部牵头组织各乡镇、炮损评估机构、施工单位等组成炮损工作组,规范有序开展爆破作业前调查及炮损补偿工作,各乡镇开展具体相关工作。
施工单位与受损方在炮损认定上发生争议的,由炮损工作组协调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若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采取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定损,赔付根据鉴定结果处理。定损结果在争议双方各自主张金额之间的,鉴定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定损结果高于或等于受损方主张金额的,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定损结果低于或等于施工单位主张金额的,鉴定费用由受损方承担。鉴定机构定损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十四、涉农设施还建问题
(一)因高速公路主线设计缺陷或占用沿线道路、桥梁、水利工程、沟渠等设施,造成当地群众断水、断路,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难等问题,区指挥部将组织项目业主单位、涉及乡镇、施工标段等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确定方案后,区指挥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涉及乡镇认定后组织实施修复还建,还建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出资。实施完成后,需区指挥部、项目业主单位、乡镇验收合格移交。
(二)因施工建设需要,各施工标段借用地方道路运输建材造成地方道路、农田、农灌沟渠、水利工程等相关附属设施的损坏,区指挥部将组织项目业主单位、涉及乡(镇)、施工标段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督促施工标段按照不低于原设施建设标准及时进行还建。如施工标段未按要求及时还建,区指挥部将会同项目业主单位、涉及乡镇、设施产权单位等相关人员出具具体解决方案,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条例,对施工标段进行涉农复建资金款项扣减,并将涉农复建资金拨入区指挥部专项账户,区指挥部将组织实施还建,实施完成后,需区指挥部、项目业主、乡镇验收合格移交。
十五、其他
(一)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水务、林业、农业等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涉及项目用地范围以内的相关事项: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转让、抵押、出租;通水、通电、通气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相关手续审批(因婚迁、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符合迁移政策的除外)。
(二)在征收中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被征收(征用)人在用地范围公告后,在征收(征用)范围内,未经批准取得合法手续,擅自改变原有性质和功能,抢建地上建(构)筑物或对房屋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以及抢种抢栽农作物、经济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房屋征收的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在规定时间内房屋征收完毕的予以征收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协议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奖励。
(四)被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因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无法确定产权人、产权发生争议的,乡(镇)或村集体等相关单位提出征收专项方案,报区指挥部同意,依照征收专项方案征收。
(五)土地边角余地在公路路基基本成型后,对确实不能耕种的按同地类标准“只补不征”的原则补偿。补偿标准按本方案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六)原有道路的使用,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并向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缴纳保证金,施工结束时由施工单位按不低于原标准修复或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沿线既有公路保畅及养护管理等事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0〕1号)规定执行(若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七)区指挥部要严格把好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关,不得提高补偿标准。凡本方案中未尽事宜和建设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以及突发事件等,由市指挥部牵头召集所涉及项目的相关单位按照个案协商补偿,一事一议,进行补偿,原则上以形成会议纪要予以明确,重大事项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复。
(八)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报请市指挥部、业主单位审核备案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方可执行。
附件:1.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西秀区段)土地征收地上附属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2.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西秀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3.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西秀区段)炮损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1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西秀区段)土地征收地上附属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1: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土坟单墓 |
座 |
5000 |
以上补偿包含坟墓面积,不再另行补偿; 坟墓迁移奖励:若坟主在迁坟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签订迁坟协议并将坟墓迁出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逾期迁坟的不给予奖励。 |
|
土坟双墓 |
座 |
6000 | |
|
石坟单墓 |
座 |
8000 | |
|
石坟双墓 |
座 |
10000 |
表2: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西秀 区段 |
耕地 |
其它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45210元/亩 |
45210元/亩 |
45210元/亩 |
21530元/亩 | |
|
备注 |
水田、旱地青苗补偿按照1320元/亩补偿农户,按征地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涉及被征占用的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公益事业费标准为4060元/亩。 | |||
注:参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顺市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安府函〔2020〕76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安顺市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安府办函〔2020〕83号文件)、《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西秀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西府函〔2021〕64号)文件执行。
表3:
地面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
砂浆砌筑条石 |
立方米 |
260-280 |
|
|
片石 |
立方米 |
260-280 | ||
|
砖 |
立方米 |
260-280 | ||
|
毛石砌筑墙体 |
立方米 |
100-120 | ||
|
道 路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60-80 |
|
|
泥结石路面 |
平方米 |
30-50 | ||
|
砖瓦石灰窑 |
座 |
10000 |
||
|
水井 |
条石砌筑水井按立方量 |
立方米 |
260-280 |
机井按钻井实际产生费用进行赔付,水井:1、自然农灌供500人以上蓄饮用水井按每口38000元进行赔付,2、自然农灌供1000人以上蓄饮用水井按每口100000元进行赔付。 |
|
水泥砂浆砌筑 |
立方米 |
260-280 | ||
|
简易井(口数)按产生费用扣除10%折旧进行赔付 |
个 |
2800 | ||
|
地坝 |
水泥硬化地坪 |
平方 |
40 |
|
|
石板地坪 |
平方 |
50 | ||
|
粪池贮水池 |
立方米 |
500 |
| |
|
水渠 |
砂浆砌筑条石、砖块、 片石 |
立方米 |
260-280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
|
电杆 |
9米以上圆电杆、水泥杆, |
根 |
2300 |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
|
9米以下水泥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
根 |
1800 | ||
|
电线 |
室外照明电线 |
米 |
4 | |
|
动力电线 |
米 |
7 | ||
|
水管 |
室外饮水管 |
米 |
10 |
不含市政管网。 |
|
竹架 |
平方米 |
20 |
移苗补助:10元/㎡ |
表4:
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
补偿类别 |
|
单价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板栗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000-3500 |
| |
|
盛产期 |
元/亩 |
7000-8000 |
| |
|
核桃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25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4500-5000 |
| |
|
盛产期 |
元/亩 |
12000-13000 |
| |
|
苹果、梨子、桃、花红、杏、拐枣、石榴、李、柿子、樱桃等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4500-5000 |
| |
|
盛产期 |
元/亩 |
10000-11000 |
| |
|
柑、桔、橙、柚等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500-4000 |
| |
|
盛产期 |
元/亩 |
8000-9000 |
| |
|
脐橙 |
产前期 |
元/亩 |
4500-5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6000-7000 |
| |
|
盛产期 |
元/亩 |
15000-16000 |
| |
|
杨梅、枇杷等 |
产前期 |
元/亩 |
3500-4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5000-6000 |
| |
|
盛产期 |
元/亩 |
12000-13000 |
| |
|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
产前期 |
元/亩 |
3500-4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5500-6000 |
| |
|
盛产期 |
元/亩 |
12000-13000 |
| |
|
油桐、油茶 |
产前期 |
元/亩 |
1100-16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2300-2800 |
| |
|
盛产期 |
元/亩 |
5500-6000 |
| |
|
花椒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000-35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7000-8000 | ||
|
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500-4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8000-9000 | ||
|
白夹竹、水竹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2500-3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6000-6500 | ||
|
杂竹 |
产前期 |
元/亩 |
1000-150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2000-25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5000-5500 | ||
|
茶叶 |
产前期 |
元/亩 |
4000-450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6000-65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14000-15000 | ||
|
刺梨、无花果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2500-3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6500-7000 | ||
|
杜仲、黄柏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500-4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8500-9000 | ||
|
桑园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2500-3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4500-5000 |
注:1.以上所有经果林每亩按74株为上限50株以下为下限。低于50株的按9平方米一株计算。
2.表1、表2中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白夹竹、水竹、杂竹为成片林竹,零星竹按竹材平均价10元/株、竹笋10元/公斤补偿。
3.经营性种植户连片种植的景观树木、盆景花卉、珍稀名贵树木可以实行个案处理,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树木权益人、地方政府征收工作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补偿。
4.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木、观赏林木参照市场平均价值予以补偿或经评估后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5.苗期补偿标准按初产期补偿标准50%计算。苗期为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表5:
特殊林木迁移补偿指导标准
|
类别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
香樟 |
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下 |
元/株 |
20 |
每亩底限600株 |
|
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以下 |
元/株 |
200 |
每亩高限100株 | |
|
10厘米以上(不含10厘米) |
元/侏 |
300 |
| |
|
桂花 |
苗期(2厘米以下不含2厘米) |
元/亩 |
12000 |
每亩底限600株 |
|
胸径2—5厘米 |
元/亩 |
15000 |
每亩底限400株 | |
|
胸径5厘米以上 |
元/株 |
200 |
每亩高限100株 | |
|
玉竹 |
|
元/亩 |
8000 |
|
|
草莓 |
|
元/亩 |
4000--5000 |
|
|
食用玫瑰 |
|
元/亩 |
8000 |
|
|
紫荆花、紫薇 |
苗期 |
元/株 |
20 |
|
|
地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
元/株 |
150 |
| |
|
地径5厘米以上 |
元/株 |
300 |
| |
|
万年青 |
冠幅在50厘米以下 |
元/笼 |
50 |
|
|
冠幅在51--100厘米 |
元/笼 |
100 |
| |
|
冠幅在101厘米以上 |
元/笼 |
150 |
| |
|
小油桐(麻疯树) |
苗期 |
元/株 |
20 |
|
|
产前期 |
元/笼 |
100 |
| |
|
出产期、衰退期 |
元/株 |
150 |
| |
|
产中期 |
元/株 |
200 |
| |
|
盛产期 |
元/株 |
300 |
| |
|
榕树、银杏 |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
元/株 |
20 |
|
|
胸径6厘米—10厘米(含10厘米) |
元/笼 |
200 |
| |
|
胸径11厘米—15厘米(含15厘米) |
元/株 |
400 |
| |
|
胸径16厘米—20厘米(含20厘米) |
元/株 |
800 |
| |
|
胸径21厘米—25厘米(含25厘米) |
元/株 |
2500 |
| |
|
26厘米以上的协商补偿 |
|
|
| |
|
紫胶树、柒树 |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
元/株 |
20 |
|
|
胸径6厘米—10厘米(含10厘米) |
元/笼 |
50 |
| |
|
胸径11厘米—15厘米(含15厘米) |
元/株 |
100 |
| |
|
胸径16厘米—20厘米(含20厘米) |
元/株 |
200 |
| |
|
20厘米以上的协商补偿 |
|
|
| |
|
芒果 |
苗期 |
元/株 |
20 |
|
|
产前期 |
元/株 |
100 |
| |
|
出产期、衰退期 |
元/株 |
150 |
| |
|
产中期 |
元/株 |
200 |
| |
|
盛产期 |
元/株 |
300 |
| |
|
砂仁、仲子竹 |
产中期 |
元/笼 |
80 |
|
|
盛产期 |
元/笼 |
120 |
| |
|
用材林(松、杉、柏、楸、椿树等) |
胸径5厘米以下 |
元/株 |
10 |
迁移费 |
|
胸径5—10厘米 |
元/株 |
30 | ||
|
胸径11—15厘米 |
元/株 |
50 | ||
|
胸径16—30厘米 |
元/株 |
180 | ||
|
胸径31厘米以上 |
元/株 |
260 | ||
|
其他杂树 |
胸径3厘米以下 |
元/株 |
2 |
迁移费 |
|
胸径3-5厘米 |
元/株 |
6 | ||
|
胸径6-12厘米 |
元/株 |
10 | ||
|
胸径13-18厘米 |
元/株 |
35 | ||
|
胸径19-25厘米 |
元/株 |
50 | ||
|
胸径26-30厘米 |
元/株 |
65 | ||
|
胸径31-35厘米 |
元/株 |
80 | ||
|
胸径36厘米以上 |
元/株 |
100 | ||
表6:
药材补偿标准
|
名称 |
计量 单位 |
补偿标准 |
标准种植株数范围 |
备注 |
|
板蓝根 |
元/㎡ |
5 |
50000株/亩 |
低于20000株/亩的按每株0.1元/株计算 |
|
半夏 |
元/㎡ |
17 |
41700株/亩 |
低于20000株/亩的按每株0.3元/株计算 |
|
独活 |
元/㎡ |
10 |
4500株/亩 |
低于2000株/亩的按每株1.5元/株计算 |
|
葛根 |
元/㎡ |
6 |
500株/亩 |
低于200株/亩的按每株8元/株计算 |
|
瓜蒌 |
元/㎡ |
7 |
2500株/亩 |
低于20000株/亩的按每株0.3元/株计算 |
|
杭白菊 |
元/㎡ |
10.00 |
1500株/亩 |
低于1000株/亩的按每株2元/株计算 |
|
金银花 |
元/㎡ |
9 |
1400株/亩 |
低于700株/亩的按每株5.5元/株计算 |
|
前胡 |
元/㎡ |
12 |
2000株/亩 |
低于1000株/亩的按每株5元/株计算 |
|
芍药 |
元/㎡ |
19 |
1800株/亩 |
低于1000株/亩的按每株5元/株计算 |
|
太子参 |
元/㎡ |
22.00 |
50000株/亩 |
低于20000株/亩的按每株0.3元/株计算 |
|
续断 |
元/㎡ |
11 |
6600株/亩 |
低于3000株/亩的按每株1.2元/株计算 |
|
知母 |
元/㎡ |
7 |
20000株/亩 |
低于10000株/亩的按每株0.3元/株计算 |
注:表中未涉及的附属物、附着物、作物等参照市场平均价值予以补偿或经评估后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表7:
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
作物名称 |
|
单价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姜 |
成熟期 |
元/亩 |
8000 |
包含所有相关补偿费用 |
|
西红柿 |
成熟期 |
元/亩 |
8000 |
含种植搭架 |
|
韭黄 |
成熟期 |
元/亩 |
10000 |
包含所有相关补偿费用 |
|
竹荪 |
成熟期 |
元/亩 |
20000 |
大棚栽培,含大棚补偿 |
|
百合 |
成熟期 |
元/亩 |
9000 |
|
|
山药 |
成熟期 |
元/亩 |
6000 |
|
|
白茝 |
成熟期 |
元/亩 |
5000 |
|
|
蓝莓 |
成熟期 |
元/亩 |
15000 |
|
|
普通蔬菜类 |
成熟期 |
元/亩 |
4000 |
包括辣椒、白菜、折耳根、葱、蒜等 |
注:表中所列为经济作物成熟期补偿标准,如遇幼苗期情况,上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表中未涉及的特殊经济作物等参照市场平均价值予以补偿或经评估后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附件2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西秀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1.室内二次装修按附表1进行补偿,表中未作规定项目参考现行市场价格进行协商处理。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按规定程序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征收涉及房屋进行评估定价。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3.经营性房屋可按相应结构补偿标准加上适当的经营损失费用,经营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4.标准层高房屋按实际面积计算,低于2.2米或超出3.9米,低于或超出部分按占3.5米标准层高比例计算扣减或增加相应补偿。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表1:
|
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价目表 |
| |||||
|
| ||||||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折旧率 |
备注 |
|
|
1 |
水磨石地面 |
平方米 |
60-80元/平方米 |
5% |
||
|
2 |
大理石地面 |
平方米 |
140-240元/平方米 |
10% |
||
|
3 |
花岗岩地面 |
平方米 |
150-250元/平方米 |
10% |
||
|
4 |
瓷砖地面 |
平方米 |
80-160元/平方米 |
10% |
||
|
5 |
实木地板 |
平方米 |
160-300元/平方米 |
12% |
||
|
6 |
强化木地板 |
平方米 |
90-110元/平方米 |
12% |
||
|
7 |
刮瓷墙面 |
平方米 |
5-8元/平方米 |
20% |
||
|
8 |
喷塑墙面 |
平方米 |
20-30元/平方米 |
15% |
含刮瓷 |
|
|
9 |
乳胶漆墙面 |
平方米 |
10-20元/平方米 |
15% |
含刮瓷 |
|
|
10 |
贴墙纸(布) |
平方米 |
20-40元/平方米 |
20% |
||
|
11 |
花岗岩墙裙 |
平方米 |
160-260元/平方米 |
10% |
||
|
12 |
瓷砖墙裙 |
平方米 |
85-165元/平方米 |
10% |
||
|
13 |
塑料扣板墙裙 |
平方米 |
50-70元/平方米 |
20% |
||
|
14 |
平面木作墙裙 |
平方米 |
70-100元/平方米 |
12% |
||
|
15 |
造型木作墙裙 |
平方米 |
80-120元/平方米 |
12% |
||
|
16 |
门型(含门套) |
樘 |
600-800元/樘 |
10% |
||
|
17 |
成品套装门 |
樘 |
600-800元/樘 |
10% |
||
|
18 |
普通木门(含门框) |
樘 |
300-400元/樘 |
10% |
||
|
19 |
窗套 |
米 |
25-30元/米 |
12% |
||
|
20 |
石膏线条 |
米 |
8-10元/米 |
15% |
||
|
21 |
塑料扣板吊顶 |
平方米 |
50-70元/平方米 |
12% |
按展开面积计算 |
|
|
22 |
三合板或水曲板吊顶 |
平方米 |
150-200元/平方米 |
12% |
按展开面积计算 |
|
|
23 |
石膏板吊顶 |
平方米 |
60-90元/平方米 |
15% |
按展开面积计算 |
|
|
24 |
简易吊顶 |
平方米 |
30-50元/平方米 |
12% |
按展开面积计算 |
|
|
25 |
木扶手(带栏杆) |
米 |
300元/米 |
10% |
||
|
26 |
铝合金扶手 |
米 |
130-160元/米 |
7% |
||
|
27 |
不锈钢管扶手 |
米 |
100-130元/米 |
5% |
||
|
28 |
铁艺栏杆 |
米 |
130-160元/米 |
5% |
||
|
29 |
成品防盗门(单层) |
樘 |
700-800元/樘 |
5% |
||
|
30 |
成品防盗门(双层) |
樘 |
900-1200元/樘 |
5% |
||
|
31 |
自制钢管、铁皮防盗门 |
樘 |
300-400元/樘 |
5% |
||
|
32 |
铝合金卷闸门 |
平方米 |
100-120元/平方米 |
10% |
||
|
33 |
铝合金地弹门 |
平方米 |
240-280元/平方米 |
10% |
||
|
34 |
不锈钢折叠门 |
平方米 |
210-230元/平方米 |
10% |
||
|
35 |
玻璃地弹门(有横梁) |
平方米 |
300-350元/平方米 |
10% |
||
|
36 |
玻璃地弹门(无横梁) |
平方米 |
240-280元/平方米 |
10% |
||
|
37 |
铝合金窗 |
平方米 |
130-140元/平方米 |
10% |
||
|
38 |
铝合金砂窗 |
扇 |
40-60元/扇 |
10% |
||
|
39 |
塑钢窗 |
平方米 |
150-160元/平方米 |
10% |
||
|
40 |
钢筋(管)防盗护栏 |
平方米 |
80-100元/平方米 |
5% |
按展开面积计算 |
|
|
41 |
不锈钢防盗护栏 |
平方米 |
100-120元/平方米 |
5% |
按展开面积计算 |
|
|
42 |
铝合金玻璃隔断 |
平方米 |
150-200元/平方米 |
10% |
||
|
43 |
灶台(非移动) |
米 |
300-350元/米 |
10% |
||
|
44 |
固定式浴缸 |
个 |
500-800元/个 |
10% |
||
|
45 |
坐便器 |
个 |
500-800元/个 |
10% |
||
|
46 |
固定式衣柜 |
平方米 |
300-400元/平方米 |
12% |
按正立面面积计算 |
|
|
47 |
吊柜 |
米 |
400-500元/米 |
12% |
||
|
48 |
地柜 |
米 |
500-800元/米 |
10% |
||
|
49 |
集成吊顶 |
平方米 |
100-200元/平方米 |
10% |
按展开面积计算 |
|
|
50 |
集成厨柜 |
米 |
1000-1200元/米 |
15% |
||
|
51 |
整体浴房迁移 |
个 |
400元/个 |
|||
|
52 |
热水器(室内)迁移 |
个 |
200元/个 |
|||
|
热水器(室外)迁移 |
个 |
400元/个 |
||||
|
53 |
空调(挂机)迁移 |
个 |
300元/个 |
|||
|
空调(柜机)迁移 |
个 |
400元/个 |
||||
|
54 |
遮阳、雨棚 |
平方米 |
60-80元/平方米 |
20% |
||
|
55 |
蹲式便器(含水箱) |
个 |
150-200元/个 |
10% |
||
|
56 |
地角线 |
米 |
8-10元/米 |
10% |
||
|
57 |
水电线路(明线) |
平方米 |
40-60元/平方米 |
15% |
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
|
水电线路(暗线) |
平方米 |
60-80元/平方米 |
10% |
|||
表2:
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指导标准
|
征收补偿行政区域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
西秀区 |
煤气户 |
元/户 |
以实际开户金额计列 |
数字有线电视 |
元/户 |
265 |
|
电热户 |
元/户 |
以实际开户金额计列 |
住宅独立电表 |
块 |
520 | |
|
住宅电话(不计分机) |
元/户 |
100(移机不改号) |
分户电表 |
块 |
50 | |
|
办公电话(不计分机) |
元/户 |
200(移机不改号) |
非住宅独立电表(单相) |
块 |
1100 | |
|
宽带 |
元/户 |
以实际开户金额计列 |
非住宅独立电表(三相) |
块 |
2500 | |
|
独立水表 |
块 |
740 |
动力电表(三相) |
块 |
2500 | |
|
分户水表 |
块 |
220 |
动力电表(三相)有互感器 |
块 |
4500 |
注:煤气户(含液化气)、电热户等补偿以实际开户金额计列,空调(含太阳能热水器)补偿按移机费用计列。
表3:
征收住宅房屋安置补助指导标准
|
征收补偿行政区域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
|
西秀区 |
签约 奖励 |
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10日内签约 |
每户 |
10000 |
|
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10日后20日内签约 |
每户 |
7000 | ||
|
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20日后30日内签约 |
每户 |
5000 | ||
|
搬迁 奖励 |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10日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独立成栋的住户 |
每户 |
15000 | |
|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10日后20日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独立成栋的住户 |
每户 |
7000 | ||
|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20日后30日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独立成栋的住户 |
每户 |
3000 | ||
表4:
征收住宅房屋安置补助指导标准
|
征收补偿 行政区域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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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秀区 |
安置 补助 |
搬家费 |
元/平方米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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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周转过渡费 |
元/平方米、月 |
10 | ||
注:1.本指导标准为住宅类房屋征收安置补助指导标准,经营房屋和单位征收安置补助经评估后由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征收工作部门和被征收人(单位)协商确定补偿,其他非住宅类房屋不予安置补助。
2.搬家费、临时周转过渡费以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3.临时周转过渡费: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置换安置的以安置房交房时间计发,不足6个月时按6个月计发;划地安置的按划地时间追加6个月计发。所有过渡时间最高不超过18个月,超过的由各县级地方政府负责追加费用(因建设方影响不能如期完成的除外)。
4.对仅有被征收房屋且实行货币补偿不需要划地安置的,一次性奖励18个月的临时周转过渡费;货币补偿需要划地安置的,根据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间顺序,优先选择政府统一规划新农村建设用地地块位置,即先签约先选择。
附件3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扩容工程项目
(西秀区段)炮损补偿指导标准
一、砖瓦房
1.屋顶表面受损裂缝采取二布三油处理方法:180元/㎡;
2.屋内顶面受损补缺刷浆:80元/㎡;
3.室内外墙身轻微裂缝维缮刷浆:60元/㎡;
4.主体墙身受损裂缝500元/㎡;
5.瓦片、石板、石棉瓦下滑:瓦片人工及材料费60元/㎡;
6.瓦片(火瓦)或石板损坏:材料及人工费更换70元/㎡;
7.琉璃瓦、瓷瓦损坏:材料及人工费更换65元/㎡;
8.塑料彩瓦、塑料透明瓦:材料及人工费更换80元/㎡。
二、砖木结构瓦面房
1.石棉瓦:大波型:1.8×0.6每张80元;
小波型:1.8×0.6每张70元;
2.小青瓦受损补漏:120元/㎡;
3.普通水泥瓦:100元/㎡;
4.檩子受损更换:每根220元;
5.椽皮断损更换:60元/块;
6.木楼板受损更换:160元/㎡;
7.空心砖墙:360元/m³;
8.红砖墙:425元/m³;
9.木板隔断:160元/㎡;
10.扣板掉落,扣板松动:扣板修复人工费400元/间;
11.石膏板掉落、石膏板下掉裂缝:材料及人工费400元/间。
三、砖木结构草面房
1.更换檩子:每根200元;
2.更换椽阁:每根100元;
3.换草补洞:100元/㎡;
4.地面瓷砖、墙砖:人工费45元/㎡,辅料40元/㎡,砖材料费50元/㎡,拆除原有20元/㎡。
四、土墙瓦面房、土墙草面房
1.土墙身裂缝(含双面)修缮:100元/㎡;
2.补修墙身(含双面)粉刷石灰浆:140元/㎡;
3.瓦、檩子、椽阁等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4.土墙倒塌补偿:160元/m³。
五、石墙瓦面、草面房
补墙身裂缝:180元/ m(含室内粉刷,其他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六、普通照明线
1.进线4 mm²双线(铜芯):11元/ m;
2.进线6 mm²双线(铜芯):15元/ m;
3.进线10 mm²双线(铜芯):21元/ m;
4.进线16 mm²双线(铜芯):29元/ m;
5.更换木杆500元/根;
6.更换水泥电线杆参照地面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表3)执行。
上述各类线、杆的赔补含配件在内。
七、供水设施
1.6分镀锌管:35元/ m(含配件);
2.4分镀锌管:30元/ m(含配件);
八、畜厩厕所补偿参照上述同类住宅等级,补偿费下浮30%执行。
九、各类构造物补偿
1.室内外水泥地面裂缝:100元/㎡;
2.住宅标准门:带风窗的每樘400元,不带风窗的每樘300元;
3.标准窗子:220元/㎡(含玻璃、油漆);
4.门窗玻璃:60元/㎡;
5.铝合金200元/㎡;
6.卷闸门被飞石损坏:材料及人工费200元-400元/㎡按损坏情况而定;
7.窗户挡雨棚(塑料):材料及人工费135元/㎡;
8.窗户窗条棱板:材料及人工费更换95元/㎡;
9.钢化玻璃、落地玻璃:材料及人工费280元/㎡;
10.烤烟房窗(硬质塑料板)、烤烟房柱子裂缝(分为两截)、烤烟房小铁门因震动导致门关不上、烤烟房烟囱损坏:修复人工工资按300元/天;
11.承重梁靠近地面处两侧呈L型裂缝长7cm,宽0.3cm:裂缝处理2000元;
12.门上方石头横梁裂缝,宽0.1cm:裂缝处理30元/㎡;
13.铁皮损坏:材料及人工费更换100元/㎡;
14.铁皮松动漏水:材料及人工费45元/㎡。
十、炮损补偿应在路基工程施工基本结束前处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