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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2022/11/09 4.4k 阅读 414 点赞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

《西秀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秀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资金运行,促进项目建设程序依法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区政府(包括各区级财政预算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范围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的审批工作(需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除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评估论证及相关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竣工验收等建设施工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造价审核及跟踪审计,区审计局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建设项目决(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完善建设成本控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建设项目评审服务及跟踪审计服务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再由区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相关规定委托给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跟踪审计单位),合同签订及费用支付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区财政局作为监督方对审计服务结果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才能向审计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对未经区财政局批复出现的支付行为不予认可。

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招投标等管理制度。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跟踪审计等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施工、监理等参建企业不得非法转包,不得挂靠、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购置设备时,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的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采购。符合政府采购内容的设备,要履行政府采购或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包括分批投资累计达到)的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建设单位要将工程预算报区财政局评审。区财政局依据相关资料,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评审或按程序选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后再履行招标程序。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不采用EPC方式,所有拟采用EPC方式招标的项目须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工程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单项工程量或总工程量变更超过10%的,须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未经批准而进行的变更不予认可。

第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共同确认工程变更情况,签字并注明时间及明确意见。凡出现变更手续不全,变更资料有涂改痕迹等情况,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予确认。

三、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规定建账核算,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时,每个建设项目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和跟踪审计意见支付建设工程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未安排跟踪审计、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需要进行复审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流程执行。建设方与施工方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决算的,须报送区财政局作为拨款和财务结算的依据。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审计局参与,对投资项目随机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试运行合格或者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四、监督范围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五、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依法进行纠正。对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和处理的,区审计局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因特殊需要可委托或者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不具备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规范建设程序和资金管理程序。定期组织和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检查评估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控制上的风险,防止问题发生。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乡(镇)、园区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规定并落实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