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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西秀区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3/02/27 5.7k 阅读 327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工作,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高社会管理法制化水平,着力解决当前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突出问题,构建权责明晰、简约高效、运转协调、便民利民的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办发〔2022〕29号)《西秀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西区创纪〔2022〕1号)《西秀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农贸市场常态化管理及城市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西区创纪〔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西秀区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全面实施“属地管理”,落实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开展好日常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构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为民的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有效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明确下沉人、财、物等事项

将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派驻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下沉到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下沉中队人、财、物及工资明确为属地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管理(人员编制在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详见附件1),具体安排如下:

(一)东关街道:正式队员6名,协管队员17名。

(二)华西街道:正式队员6名,协管队员17名。

(三)新安街道:正式队员6名,协管队员17名。

(四)东街街道:正式队员4名,协管队员14名。

(五)南街街道:正式队员4名,协管队员14名。

(六)西街街道:正式队员4名,协管队员14名。

(七)北街街道:正式队员4名,协管队员14名。

(八)新太社区:正式队员2名,协管队员7名。

(九)马槽社区:正式队员2名,协管队员7名。

(十)凤凰社区:正式队员2名,协管队员7名。

原派驻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车辆、执法装备、办公设施实行“物随人走”的原则,一并下沉,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对下沉中队车辆、装备、办公设施进行调整补充。下沉的40名正式队员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保持不变;下沉的128名协管队员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从2023年1月起调整到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进行管理。执法人员调离和协管队员离职后,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应报送注销名单,并根据注销数量按规定及时充实到位,确保执法力量“只增不减”。

三、明确权责事项

(一)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西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政策研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查考核、办理涉及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跨区域及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负责制定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计划、方案,牵头组织各类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执法行动。

1.负责制定十个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并对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西秀区高质量考核体系。

2.对城市管理领域重大违法案件、跨区域案件可直接立案查处。

3.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业务监督指导、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批和监管。

4.负责对利用城区主干道及沿街建筑物、广场及周围建筑物等设置附加物进行审批和监督。

5.负责建筑垃圾处理市场准入审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6.负责户外广告及店招标牌审批。

7.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的许可。

8.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和修剪、移栽、砍伐城市树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

(二)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

执法力量下沉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应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责任,负责对下沉中队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综合运用“自治、德治、法治”手段,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前端综合治理的职能优势,实现街道、社区力量与执法力量深度融合联动,高效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堵点、痛点、难点问题。

1.组织动员街道多方力量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受理处置涉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12345派件、投诉举报以及上级领导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2.负责为下沉中队提供办公场所和相关工作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地和桌椅、空调、电脑等办公设施,以及必需的水电、网络、工作用餐及工作开展需要的资金保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加配备相关设备、装备等。

3.负责做好以委托行政机关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和受委托的278项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下沉清单首批)(详见附件2),负责统筹辖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巡查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2)负责履行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罚: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或者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倒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等。

(3)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市貌的管理,规范农贸市场冒口经营、占道施工、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设摊点、游商等占道行为。清理违规门牌店招、“牛皮癣”、“地皮癣”等各类小广告,清理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吊挂物品和乱涂写、乱刻画等。加强辖区内洗车(修车)场点、再生资源回收点以及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管理,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将不合格燃气钢瓶提供给用户,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设施;个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经营者向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等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5)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的管理,对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6)负责对辖区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进行规范,对违规停放的车辆进行劝导、处罚。

(7)负责清理整治辖区内的支棚搭架,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建设以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改、扩建)的行为,强化违法建设的源头管控,并依法拆除违法违规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8)负责对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及违法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等行为进行查处。

(9)负责行使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业主或者物业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物业管理企业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

(10)负责行使生态环境方面社会生活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烧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11)负责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以及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12)负责查处在城市河道范围内进行取土和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岸安全及沿岸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

(13)负责行使违规挖掘城市道路,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行政处罚权。

(14)负责行使对损毁损坏环卫、市政、路灯设施以及擅自修剪、移栽、砍伐、占用损毁园林绿地绿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5)负责对侵占和损毁水电气、移动通信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16)负责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17)负责对《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下沉清单(首批)》全部事项实施行政处罚。

(18)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集中与专项整治。

四、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街道、社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结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西府办发〔2020〕40号),在内部联动上,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应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推动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其他办事机构职能互补无缝对接;在横向联动上,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应与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派驻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在上下联动上,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应建立健全与区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三)完善执法培训机制。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要制定街道(社区)年度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对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和执法实务技能相结合的培训,切实提高街道(社区)综合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用,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等情况,作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和执法人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五)健全责任监督机制。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应设立举报监督平台,畅通公众投诉渠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建立依社会举报而启动调查机制,推进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要按照有权必有责要求,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强化执法保障

(一)执法力量保障。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应当按照规定优先保障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配备;落实执法岗位专岗专用制度,及时招录补充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结合辖区内各街道、社区的管辖范围、人口密度、经济活跃度等因素,合理配置综合行政执法辅助(协管)人员。

(二)执法装备保障。在国家、省、市出台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人员、设施、设备等执法保障的具体规定前,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可以参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督〔2020〕34号)要求,为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配置独立的办公用房、作训场地,配备办公设备、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及其他相关执法装备,满足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日常办公、办案、训练、备勤等相关工作的需要。

(三)执法经费保障。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要将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执法办案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经费投入,并建立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综合行政执法辅助执法(协管)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经费等按照《关于研究城市管理协管员待遇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9月18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西府纪〔2019〕1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和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高度重视西秀区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各自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配合解决执法权限下沉过程中及下沉后的重点、难点问题,处理好有关人、财、物等交接事宜。

(二)明确标准,强化监督考核。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导则体系,开展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制定十个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并对各街道、社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

(三)整合力量,做好工作衔接。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要迅速规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选定办公场所,添置办公设备,加强资金保障,为全面接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四)厘清职责,确保高效运行。执法力量下沉后,区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由从事具体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调整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查考核、办理涉及各街道(社区)跨区域及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和组织重大集中综合行政执法行动等职能。城市管理及相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属地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具体负责,执法责任由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负责承担,业务上接受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要切实履行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加强执法人员行为监管,坚决杜绝简单粗暴执法行为。对不认真履职、日常管理中违规执法、吃拿卡要等违规线索,可移送相关有权单位(部门)予以查处。凡按照程序报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的行政案件,由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执法案件承担主体责任;凡未按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造成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投诉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承担主体责任。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过渡期间,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大力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履行职责,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本通知施行后,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全面以委托行政机关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区司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以及区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动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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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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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