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西秀经开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西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西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西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以及结构布局,规范辖区畜禽养殖行业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动全区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对《西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19年版)进行调整。本方案适用于西秀区所辖行政区划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更快更好发展;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依法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科学调整畜禽养殖业发展以及同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畜禽宜养殖范围。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修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修订);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年版);
(十)《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版);
(十一)《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版);
(十二)《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21年修正);
(十三)《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十四)《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十五)《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版);
(十六)《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禁养区调整后的区域
(一)城市、乡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
西秀区辖区内各畜禽养殖场所之间,各畜禽养殖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
以“三区三线”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为依据,若相关规划政策更新,以更新后的规划为准。
(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贵州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目前已划分情况参考附件1)。
(四)西秀区水功能区
包括西秀区境内一级水功能区的保护区、保留区,按照《贵州省水功能区划(2025版)》进行确定。
(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相关要求,禁止畜禽规模养殖(详见附件2)。
(六)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五、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规模饲养畜禽,严禁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二)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三)生态环境、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六、其他
(一)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鸡、鸭、鹅、兔、鸽子等。
(二)根据《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方案中所称规模养殖是指:
1.生猪年出栏≥500头;
2.肉牛年出栏≥5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鸡年出栏≥10000只,蛋鸡存栏≥2000只;
4.肉鸭年出栏≥10000只,蛋鸭存栏≥2000只;
5.鹅年出栏量≥5000只;
6.鸽年出栏≥10000只;
7.鹌鹑存栏≥40000只;
8.羊年出栏≥200只;
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三)本方案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
(四)《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西府办发〔2019〕143号)在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废止。
(五)本方案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顺市西秀区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