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
为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发布本森林草原防火禁火通告。
一、防火、禁火期
即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为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期间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以及高温、干旱、大风等天气或森林火险气象等级3级及以上时段为禁火期。2月至4月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域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地)、草原区域及距林缘、草原边缘100米区域内。
三、防火区域禁止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严禁烧荒、烧地坎及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农事生产性用火;
(三)严禁祭祀 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钱;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其他事项
(一)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承担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
铁路、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草原的防灭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的防灭火工作。
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旅游区、开发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其经营管理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周边地区的防灭火工作。
(三)凡进入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和实名登记。
五、责任追究
(一)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祭祀扫墓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和在全区行政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火期、禁火区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行为,执法人员有权对拒不执行禁火的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对可能引发火灾的工具可予以扣押;对拒不配合、阻碍执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关措施,并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要求
森林草原防火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后,应当及时拨打西秀区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西秀区应急局0851-33297222、西秀区林业局0851-3334864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