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秀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秀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为提升我区地震应急工作水平,确保应急救援行动科学划分、依法实施、组织有序、处置高效,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协调有序、高效地进行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置本区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或报市人民政府请求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和支援。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的原则,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依靠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作用,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技术。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秀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西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的副主任,区应急办专职副主任、区科学技术局、区气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国土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环保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城管局、区粮食储备办、区安监局、区外事侨务办、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区消防大队、区红十字会、区外宣办、区城郊电力公司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在安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本区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2.1.2 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区人武部、交警二大队和区消防大队迅速组织抢救救灾;必要时,提出跨本行政区域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实施。承担与地震应急救灾相关的其他重要工作。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新闻宣传、应急保障等工作组。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
培训: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地震应急新闻稿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承担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科技局的应急职责
区科技局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震情灾情汇集与速报;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以“贵州省数字地震观测网”、“安顺市数字地震观测网”为依托。
3.2 信息来源和处理
3.2.1 地震灾害信息主要来源于贵州省地震局、安顺市地震台所提供的地震灾害情况;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地震灾害情况也是地震灾害信息来源渠道之一。
3.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市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对地震灾害程度的判断,向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办报送地震灾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4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的地震信息。通过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做好各类地震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3.4 预警
一旦发现有地震灾害迹象时,地震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区科技局及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
3.5 地震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3.5.1 预警级别的确定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情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4.5级至5.0级”、“5.0级至5.5级地震”、“5.5级至6.5级地震”、“6.5级以上地震”。
3.5.2 预警的发布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部门报告。
3.5.3 预警预防行动
区科技局根据市地震办公室的预测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危险区,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办公室;由区政府通知地震重点危险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部署防震工作。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按照市地震办公室提出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区科技局组织震情预警、预防跟踪工作,并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政府通报预测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地震主管部门提出的临震预测意见,由区政府通报预测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宣布预测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测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震措施,主要内容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作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上该省(区、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为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实行分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II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I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政府,抄送省地震局、市地震办公室;IV级响应由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抄送省地震局、市地震办公室;响应前必须填报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见附件1)
4.1.3 I级响应
根据省、市地震机关的震情报告,确定震害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并请市政府报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国务院启动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4.1.4 II级响应
根据省、市地震机关的震情报告,确定震害为重大地震灾害,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并请市政府报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省政府启动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4.1.5 I级和II级响应,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应急行动
4.1.5.1 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地震应急工作
区人民政府将震情和灾情报告市政府,并请市政府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应急预案,宣布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震区的抢救和抢险工作。
4.1.5.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区科技局根据市地震办公室发布的震情和灾情通报,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我区震情震状况,并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区科技局履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联络员参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区政府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震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区人武部、区交警大队和区消防大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调派医疗救护队抢救灾区伤员;调派治安维护队维护治安;必要时,商调市地震救援队参加求援工作。
第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四,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五,视情况,报请市、省政府和国务院,呼吁社会各界援助。
第六,视情况,建议市政府实施跨本行政区域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第七,视情况,建议市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4.1.6 III级响应
根据省、市地震机关震情报告,确定震害为较大地震灾害,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启动市、区两级地震应急预案。
4.1.6.1 市政府和省地震局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区政府将震情和灾情报告市政府,并请市政府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部署震区应急工作,并组织医疗部门抢救伤员,组织人员挽救和工程抢险,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震区开展救灾活动。
4.1.6.2 区科技局组织协调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区科技局向区政府和市地震办公室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参考意见。区科技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地震办公室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1.7 IV级响应
根据省、市地震机关的震情报告,确定震害为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抄送市地震办公室启动县级地震应急预案。在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的领导下,区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市地震办公室协助震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4.1.7.1 区政府和市地震办公室领导震区的地震工作
区政府和市地震办公室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部署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级地震应急预案。
4.1.7.2 区政府将震情和灾情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抄送市地震办公室;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的地震应急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做好震区的社会安定工作。
4.1.7.3 区科技局协助震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区科技局向区政府和市地震办公室报告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震区所在乡镇政府。区科技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地震调查和科学考察;应急结束后,向区政府和市地震办公室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区科技局及时按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数据向省地震台网中心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速报震情。地震速报参数的内容及精度要求按《全国地震速报规定》执行。
4.2.2 灾情速报的内容和程序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震区各级有关部门或地震联络员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区科技局。
各乡镇地震联络员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区科技局。要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带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情动态,按1小时间隔向区科技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经区科技局汇总后,上报市地震办公室。区科技局应创造条件,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传送到市地震指定的网址。区地震联络员要做到无灾情均要报告,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区科技局的电话、传真号码:0851-33223948;电子邮箱:asxxkj@.163.com。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科技局;较大、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区民政、公安、安全监督、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气象局和区民政局。
区科技局负责尽快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区应急办。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应急情况通报,必须填报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见附件3。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外事侨务办,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气象局和区民政局。区外事侨务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发生1小时内,发布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并及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网络,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情况。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保持灾害现场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通信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紧急支援职能及其分工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区政府应请求市政府、安顺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有关部门实施对灾区紧急支援。
4.4.1.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科技局协调组织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助国家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区公安分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大队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赶赴灾区,进行工程抢险,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和防疫工作。
4.4.1.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保障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等。
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督促区内有关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加紧生产调运灾区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受灾乡镇根据灾情发生后的用药(包括药械)急需可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动用区级药品储备。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4.1.3 次生灾害防御
区公安分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区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区工业和经济贸易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1.4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区科技局报请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邦区的监测工作;分析处理地震序列,对地震和前兆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对重大异常进行核实与判断并收集宏观异常。经过充分会商,对震区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4.1.5 重要目标警卫
区公安分局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4.1.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4.1.7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运作,保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4.1.8 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区发改局、区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区经贸局组织调配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4.4.1.9 灾民的转移安置
区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4.1.10 电力保障
区发改局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4.4.1.11 城市基础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发改局、区城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公共客货运交通、公共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4.4.1.12 维护社会治安
区公安分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4.1.13 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4.4.1.14 呼吁与接受外援
区民政局、区科技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区外事侨务办、区民政局、区工贸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国内外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区科技局、区外事侨务办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区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会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4.4.2 地震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2.1 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情况、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4.2.2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时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时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5 紧急处置
4.5.1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行动的基本程序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利用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现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5.2 救援队伍分工协作程序
不同处置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位;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露范围、浓度、评估泄露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的活动。
4.9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区科技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区科技局负责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等。
4.10 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按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4.11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中等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应急期的原机关宣传应急期结束,并填报应急期结束审批表(见附件4)。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区人民政府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由区科技局、气象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科技局、气象局应急数据库应储存本区重点监视防御区所拥有的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表1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
应急队伍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援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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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抢救队伍 |
志愿者队伍 |
地方救援队 市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
省地震救援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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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抢险队伍 |
当地抢险队伍 |
市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市抢险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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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生灾害特种 救援队伍 |
当地消防队伍 |
市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市特种救援队伍 |
|
医疗救护队伍 |
当地的急救 医疗队伍 |
市级医疗队 |
军队医疗队 |
|
地震现场应急 队伍 |
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省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邻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
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
市地震办公室 建设局建筑安全鉴定队伍 |
省建筑安全鉴定队伍 |
邻市建筑安全鉴定 队伍 |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尽快恢复受损道路、桥梁保证救援物资及时到达灾区。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保证灾区所需仪器药品、医疗器械和灾民的医疗卫生条件。
6.2.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6 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民政局组织调配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7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负责急救济款的发放。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所在地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共信息交流: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演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由区科技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西秀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地震戒备
地震戒备包括有感地震应急、震情异常戒备、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轻微有感,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地震。
对于大型水库及易发生次生灾害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区科技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区人民政府要督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
对于小城镇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区人民政府要督导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区科技局;区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
7.2 震情异常戒备
对于发现重大短临异常或者提出重大短临预测意见的情况,由区科技局报市地震局协助做好地震短临跟踪监视工作。
7.3 平息地震谣言
对本区出现的地震谣言,给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由区科技局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办公室,区科技局应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区人民政府作好宣传工作;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地震办公室、省地震局。
对于乡镇出现地震谣言,给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区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所在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办公室;市人民政府要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
7.4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区科技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办公室。
7.5 应对邻区震灾
邻市、县、区发生地震,使我区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时,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8.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和说明
次生灾害:指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的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对于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制定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区科技局备案。为完善地震应急对策调整地震应急机构,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科技局承担。
8.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安顺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订,区科技局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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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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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详细情况 |
(另附专题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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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专项)应急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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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
附件二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局(办、台)
地震灾情速报
第 期
速报人:批准人:
截止年月日时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死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亡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填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附件三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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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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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另附专题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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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专项)应急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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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
附件四
应急结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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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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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任务完成情况 |
(另附专题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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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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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专项)应急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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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指挥部领导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