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秀区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秀区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保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扶贫资金最大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省级产业子基金、市级基金等)发展的种植、养殖、加工、电商、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直接投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不作为扶贫资产管理。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坚持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四权分置”原则,按平台公司+村社合一或合作社+村集体或贫困户模式,重点发展我区十大重点产业(山药、蔬菜、辣椒、茶、食用菌、金刺梨、中药材、水果、生态畜牧业、生态渔业)及其他特色优势产业,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致富。
第四条 区级平台公司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扶贫资产的管理,开展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行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区平台公司、乡镇村履行具体管护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等形成的资产管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权
第六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除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部分外,均归属于投资者,委托区平台公司代为统一管理。
(一)平台公司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二)到乡镇实施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三)到村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
第七条 建立扶贫资产登记台账制度,分别建立区、乡、村三级扶贫资产台账。按照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进行登记,属于村集体资产由村级建立扶贫资产台账,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属于乡镇扶贫资产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登记,报区扶贫办备案;属于区直各部门扶贫资产在平台公司进行登记并、备案,并报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备案、登记,资产要注明名称、类别、构建时间、数量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入和收益权人等相关内容,对扶贫资产的使用变动、收益分配情况及时补充登记。
第八条 村级扶贫资产所有权转移、经营使用人或经营方式
的变更、资产的变卖,报废等,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乡镇按规定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章 资产经营权
第九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权归承包者或经营者所有;经营可采取入股、租赁、承包、村集体自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是有特色产业优势、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诚信守约的主体法人,类型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
扶贫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约订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同时明确经营者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包括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当地贫困劳动力,从而带动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通过就业增收脱贫。
经营期限由扶贫资产管理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最高不超过3年,3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农户与经营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村集体和农民合作社的纽带作用,鼓励将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收益权明确到帮扶协议期限内所带动的贫困户,便于收益分配的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产收益权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收益权原则上归贫困户和村集体所有,收益分配应具体明确到受益村集体或贫困户。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优先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鼓励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保证贫困户和贫困村优先享有收益。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积极倡导自主脱贫。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坚持保障贫困户稳定脱贫的原则,由区平台公司、村集体、市场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投入比例、收益周期、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公告。年收益率应达到5%以上,并随着扶贫产业经营发展壮大,逐步提高资产收益比例。各扶贫资产所有者要结合实际,根据贫困深度、脱贫需求等情况,通过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方式,实行差异化分配、补差式分配或阶梯式分配,重点向老、弱、病残等重度贫困人口倾斜。
在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基础上,其他资产收益可作为村集体收入,但只能用于扶贫项目建设,贫困户紧急救助、村内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维护等,并保障贫困户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确保公开透明运作。按照脱贫户差异化管理机制,不再享有贫困户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继续保持扶贫属性不变,其收益继续用于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公共事业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五章 资产监管权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要履行依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扶贫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者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四)负责扶贫资产的收回和经营者的选定。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形成、变更及收益分配一律通过民主公开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民主公开事项包括资金投向、资产租赁承包或直接运营,维护、变更、处置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乡镇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资产管理使用和收益分配使用情况的集中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平台公司要根据各自分工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和收益分配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建立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村支两委、乡镇、区直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金及资产的;
(二)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验收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以及不按时收
缴承包费、租金及分红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金流失、资产损坏或
丢失的;
(五)不按规定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扶贫资产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监督和使用不当,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因扶贫政策改变需要变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