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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8/22 8.4k 阅读 121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的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安顺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市办通字〔2017〕70号)有关精神,根据贵州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印发的《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综改〔2017〕1号),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效率,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按照推进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相对分离,以及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相对分离等要求,科学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的配合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效率。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相关职责边界。结合权责清单制定等工作,明确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涉及行政执法权划转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职责边界,优化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工作流程,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划转行政执法权的业务主管部门无缝衔接。业务主管部门负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要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实现管理与执法相对分离,两者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

涉及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水政管理)、区发展改革局(粮食、能源管理)、区民政局(含殡葬)、区政府办公室(人防管理)、区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公安交通)、区市场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担起日常监管职责,加强与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接,实现管理与执法相互合作、相对分离、相互促进。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有关违法案件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等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鉴定资质的,要委托有技术资质鉴定的第三方鉴定提供。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固定证据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及时查办案件、适时通报案情。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职责分工发生争议的,由先发现一方对违法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协商处置;协商不成的,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会商、案件移送抄送、举报投诉信访受理等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

1.建立协调会商制度。建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执法与日常监管中需要协调配合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协调推进重点联合执法工作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建立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制度,及时研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相关技术支持和法律适用问题等。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加强执法监管统筹,协调解决乡镇执法监管的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协同执法工作。

由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联席会议制度配套文件,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落实协调会商制度。

2.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抄送制度。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的,要及时固定证据移送抄送告知。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牵头制定案件移送工作规则(办法),确保案件移送运行有序,沟通顺畅,工作不断档,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主动采取措施积极配合;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第一时间派员到达现场处置。

3.建立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按照首问责任原则,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率先接到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并负责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需要移送的,及时移送相关单位查处;若涉及管理问题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处理,接到移送案件的部门要适时反馈处理结果。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适时公开和反馈案件处理结果。

4.建立上情下达制度。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监管工作要求涉及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要求落实。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需要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报告有关工作涉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请示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标准、工作规范等调整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加强信息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探索搭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开放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网络系统数据接口,加强信息资源的维护和传递,确保信息资源及时更新和共享。需要共享的信息,原则上应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以下信息属于共享范围: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三、有关要求

划分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职责,加强执法监管协调配合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细化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的具体办法,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制定上述配套文件并印发实施,及时报区委改革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编办备案,确保不推诿扯皮、执法监管无缝衔接。

配套文件要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不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拒不履行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其他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