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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2020/06/30 4.1k 阅读 159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相关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相关制度

1、西秀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2、西秀区村级财务委托核算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3、西秀区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主任岗位工作职责

4、西秀区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岗位职责

5、西秀区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出纳岗位职责

6、西秀区村级报账员岗位职责

7、西秀区村级财务核算报账管理制度

8、西秀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

9、西秀区村级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10、西秀区村级银行存款、现金使用管理制度

11、西秀区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2、西秀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13、西秀区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14、西秀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5、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西秀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级财务行为,做好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办事处)建立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即“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村级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乡(镇、办事处)设立“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以委托代理制为核心,在坚持“五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六统一”管理,即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民主监督权不变,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四条  取消村级会计岗位,配备报账员,原有村(居委会)会计原则上可以改任村报账员。原已实施“村财乡代管”的乡(镇、办事处)按现行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的要求管理。

第一章     财务预决算

第五条  村级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各村(居委会)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并进行分析。

第六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重点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支两委讨论提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办事处)“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村务(财务)公开栏中公布,向村(居)民公开。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  代理出纳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因管理不慎造成损失,由代理出纳和相关责任人赔偿。

第八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代理出纳收到现金后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第九条  代理出纳严禁私自出借现金,严禁挪用公款。村级禁止另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村级集体企业账目归村(居委会)监督。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村支两委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由村(居委会)支书、主任决定,超过2000元的,由村支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凡发现违规出借集体资金的,除要立即追回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及时盘点库存现金。代理会计每月与村报账员核对现金账一次,盘点库存现金。盘现核对情况须及时上报乡(镇、办事处)“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对上报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等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并将账外拖欠款及时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确属无法收回的,要由村支两委提出书面意见,报乡(镇、办事处)“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核销,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对各种应付款项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

第十二条  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资金时,须经村(居)支书、主任批准。预领资金,一般应控制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确需超过2000元的须经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公务完毕后,预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设立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严格坚持支票和印鉴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乡(镇、办事处)代理出纳保管,预留印鉴分别由代理中心主任、代理会计、代理出纳保管,村级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十四条  健全支出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村(居)支书、主任联签限额审批制度;实行支书主任一肩挑的,由村支两委在村支两委中确定一名财务负责人联签审批。

第十五条  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签名,审批人审批,做到三项手续齐全。并经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报账。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具体包括:

(一)禁止任何形式的集体送礼。

(二)差旅费开支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禁止擅自用公款组织考察,确需用公款组织考察的,须经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同意批准。

(四)严禁滥发奖金、福利及各种补助。

(五)村级下列开支项目要实行限额控制,由乡(镇、办事处)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支付标准:

1、干部报酬(包括固定补贴)的支付标准。包括月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月固定补贴标准等。实行实误实计的,应专人负责进行用工登记;实行月工资的不得再支付实误实计报酬和固定补贴。

2、通讯费用开支或补贴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购置个人通信工具。

3、其他应由乡(镇、办事处)规定的项目标准。

第四章    收支结报

第十七条  乡(镇、办事处)规定各村(居委会)票据结报期限和结报日,经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小组长签名后,及时上报乡(镇、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再登记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支出票据必须在结报期限内结报。如果结报期内无收支,必须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乡(镇、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存档备案。凡支出发生后2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一律不得再审批报销。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收入必须全额开票入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收入。由于特殊原因确需非报账员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3日内向报账员结清。

第五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票据由乡(镇、办事处)指定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二十一条  村级财务收支必须统一使用区财政局规定的票据,不准使用其他收款收据或自行印制的收款凭据。严格实行收据领用制度,各乡(镇、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原则上按设置记账员人数一个记账员领用1本,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由乡(镇、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核查后专人存档保管。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年末应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据核销。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对各项支出原则上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须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内容齐全的领(收)款凭据。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产物资要通过建立总账、明细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财产物资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加强维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应根据财务计划办理,并由乡(镇、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报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采购。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等要经村支两委同意,大额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或公开出让,并及时收回转让价款。

第二十六条  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入库时应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由领用者签名。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级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确需用村级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计提折旧。

第七章     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村(居委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好农村土地和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工程建设项目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要翔实,明确各方权、责关系,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一份用于村务公开,一份交由乡(镇、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存档。工程发包建设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有中央、省、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政策的,按出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大生产项目的承包方法、承包指标,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八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乡(镇、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按要求配备“代理中心”主任1人,负责全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财务核算的监督管理;代理会计1—4人,负责村(居委会)级财务审核监督,代理所辖行政村(居委会)的财务核算和财务公开工作;总出纳1人,负责各村(居委会)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银行存款日记账、备用金登记簿等必要账册的设置和登记;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作的能力。各村(居委会)必须配备1名村报账员,代理会计由乡(镇、办事处)“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村(居)报账员由乡(镇、办事处)“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第三十四条  村报账员应按规定领取报酬。

第三十五条  财会人员应按时处理账务,定期核对现金、盘点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

第三十六条  代理中心要对所辖行政村(居委会)的资金筹集、使用及财产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者有权责成其纠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村(居委会)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居委会)的报账员。代理中心会计、出纳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调换。

第三十八条  村报账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九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九条  村(居)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居)民主理财小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监督财务制度实施,进行财务审核,及时征求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十条  各村(居委会)财务必须按期公开,“村级财务情况公布表”须经村(居)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小组长签名,并报乡(镇、办事处)“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方可公开。各村(居委会)至少设置一处1.2mx2.4m以上的村务(财务)公开栏。公开栏要选择在适宜地点,做好防风防雨,并按要求公布,其公布内容须保留7天以上。公开栏旁须设置意见箱,钥匙由村(居)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专人保管,每月至少开启1次。

第四十一条  各村(居委会)财务公布,一年不得少于4次,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每月公布。重大事项须随时公布。每年的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为全区村级财务公布日,如未按期公布,村(居)民可向当地乡(镇、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举报,督促其公布。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  乡(镇、办事处)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设施。村级会计资料集中保管期限为3年,期满后由乡(镇、办事处)逐年返还给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落实专人管理。对档案保管条件不具备的村(居委会),暂缓移交。

第四十四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财务档案的,须经乡(镇、办事处)村级会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书面记录。

第四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会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第四十六条  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簿册,报乡(镇、办事处)“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十一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规定的,由乡(镇、办事处)村级会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负责查明事实,交乡(镇、办事处)“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提出初步意见。视新情况进行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l、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由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情节轻微的,由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免职或责令辞退处分;

4、党员干部构成违纪的建议各级纪委、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5、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秀区村级财务委托核算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严格执法,全心全意做好村级财务核算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有序。

2、在坚持“五权不变”的前提下,即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民主监督权不变。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按照“代理记账、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村(居委会)核算,规范服务”的原则做好村(居委会)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工作。

3、认真管好村级集体资金,保证村级资金不挤占、不平调、不截留、不挪用、不私分。

4、协助农经部门对村级进行清产核资、财产盘查和财务稽核。   

5、指导村级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和村(居)民议事活动,推动村(居)民自治组织健康发展。实现村级民主理财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

6、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西秀区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

主任岗位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引导代理中心工作人员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2、组织建立、健全代理中心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保证会计工作依法进行和会计资料的合规、完整。   

3、定期布置、检查,总结代理中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负责抓好代理中心思想政治工作。  

5、抓好代理中心行政管理工作,主持代理中心会议,检查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合理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制订奖惩制度、轮岗制度、考核制度等。   

6、研究和解决代理中心运行中有关问题,负责协调处理、解决与核算村级、银行专柜等对内、对外问题。 

7、支持代理中心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代理中心人员的合法权益。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 、办)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西秀区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

二、负责代理村级财务核算和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

三、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做好代理会计工作。

四、分村(居委会)建立四账,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收支明细账和往来明细账。分村(居委会)进行会计核算,管好各村(居委会)资金,确保各村(居委会)账目不串户、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五、认真复核各村(居委会)报账票据,及时制单、记账、对账,做到五相符,即账款、账实、账据、账表、账账五相符。

六、每月结账后,及时与代理出纳核对银行存款,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编制会计报表。同时将会计报表送代理中心主任、会计审核签章,并及时通知报账员领取会计报表和填制财务公布表,交各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内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协助各村(居委会)制定财务收支计划,分析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帮助各村(居委会)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会计信息,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将严肃处理。

八、协助编制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的财务预算,为村级经济发展开辟财源,精打细算。

九、指导村级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十、规范设置财务账目,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做好会计凭证审核工作,及时传递收支票据,并对会计报表进行审核。

十一、负责对村级票据使用的管理。指导村级正确、规范使用票据,做到票据填写内容完整, 数字正确,字迹清晰工整,印章齐全。

十二、收集财务管理相关信息,分析财务收支及资金计划完成情况,总结经验,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实用决策依据。

十三、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负责村级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汇总编制、整理归档、入库保管。

十四、负责向代理中心主任对村级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书面反映说明,对村级不合理、不合规开支有权拒绝付款。

十五、按时完成乡(镇、办事处)政府和代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西秀区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出纳岗位职责

1、办理本代理中心款项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批权限和复核后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后,应在报账票据汇总单上签章。

3、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代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村级资金专户。不得白条抵顶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4、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代理中心主任报告。

5、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登银行存款日记总账和分村(居委会)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

6、每月终了,及时将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一致。如有差错,要及时查找原因,同时进行相应处理,直到账款相符。主动与记账员核对分村银行存款账。

7、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8、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9、保管有关印章、有价证券及空白支票等票据。


西秀区村级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村(居委会)财务票据的管理、各项经济收入的开票、收款、存款和日常开支票据的收集、整理、汇总、报账等会计事宜。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要拒绝付款。

二、认真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反映当日现金、存款余额,遵守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条例,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做到账款相符。

三、村(居委会)内各项收入业务办理结束后,两日内必须将收取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同时将现金缴款单和区财政局规定统一使用的收据一并交代理中心。不得瞒报、漏报、坐支、私借、私存。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必须当月报账,不得跨月。

四、记好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记录和债权债务结算工作;建好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性资产台账。

五、报账员收到会计报表后,必须及时核对,核对无误签章后,送村(居委会)负责人审核,经村(居委会)负责人审核签章后,返回一份到代理中心归档备查。

六、负责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各种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负责做好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报账员要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报账相关业务。村报账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代理中心考核批准,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代理中心财务人员及村(居委会)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居委会)的报账员。报账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三年,任期内考评称职的,可以续聘连任,不受村(居委会)干部换届选举人事变动的影响,任期内累计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取消报账员资格。

八、 报账员应参与本村(居委会)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的财务工作会议,进行财务检查和监督,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村(居委会)财务收支情况和村(居委会)财务管理存在问题。村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要支持报账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保持报账人员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非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换报账人员。

九、报账员变动,必须按规定编制财务交接清单,办理财务移交手续。财务移交时必须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场并签名,报乡(镇、办事处)农经站及代理中心审核备案,村乡两级存档保管,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协助村支两委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按时完成代理中心安排的其他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西秀区村级财务核算报账管理制度

1、村级取得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由报账员两日内到代理中心办理缴款手续。

2、任何村(居委会)不得瞒报收入,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借和私设小金库。否则,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并追究村(居委会)主要领导人和经办人责任。

3、每月最后五日为各村(居委会)收集、审批票据日。票据手续完备后,由报账员交代理中心审核报账。

4、各村(居委会)到会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报账时必须将收支票据按收支性质填制报账票据汇总单一式三份,村(居委会)代理会计、代理出纳和报账员各执一份。

5、代理会计,要对各村(居委会)报来收支票据逐张进行严格审核,凡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一律退回补办手续。收支票据审核无误,代理会计在汇总单上签字后送中心代理主任审批。同意办理的款项转出纳付款,不同意办理的票据返回报账员。支付业务办理结束后将票据凭证汇总单和原始票据转记账员记账。

6、记账员收到收支票据后,必须按照会计制度正确编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7、村(居委会)当月支出票据要当月审核,当月报销入账。超过两个月没有报账的支出票据,在无特殊理由的情况下,代理中心不予审核入账。


西秀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

一、完善村(居)民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居委会)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强化村级财务民主管理与监督,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二、村(居)民民主理财由村(居)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居)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荐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居)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须报乡(镇、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并接受各级经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村(居)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委会)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居)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居)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9人组成,并推选一名负责人,由其负责召集日常理财和联络、协调工作。

村(居)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

三、村(居)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为:

1、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检查、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3、否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合理开支;

4、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

5、向乡(镇、办事处)经管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村(居)民主理财小组的义务:

1、按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制定民主理财章程,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2、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3、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经管部门及基层审计部门做好村级审计;

6、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

五、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民主理财应主要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1、事前监督:包括:参与制定财务预算;参与制定财务决策;参与审议筹资筹劳方案;参与固定资产处理方案;参与资源发包及其他经济合同的订立。

2、事中监督:包括:监督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经济活动运行情况;监督财务账目记载真实合法。

3、事后监督:包括:监督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监督财务计划和经济活动履行情况;协助经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六、民主理财小组开展理财工作必须做到规范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做好理财记录工作。要设置民主理财登记簿,主要包括理财时间、理财时段、理财人员、理财事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理财小组对整改结果的意见等,每次理财结束后,及时按要求逐项填写,并在相应的栏目签字盖章,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统一归档,方便随时查阅。

2、妥善保管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民主理财印章应由理财小组长或成员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员外出时,应将印鉴移交给小组长或其指定的成员暂时保管,不得由村(居委会)干部和财务人员代为保管。保管人员要对工作认真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3、规范使用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民主理财印章应于每次开展理财业务时集中使用,理财小组长负责召集全体成员,共同对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盖章确认。民主理财印章只能用于民主理财,不得私用,不得外借,不得代盖,保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许有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不许违规使用。

在重大经济业务发生时,要注意随时发生,随时理财。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的单据须加盖“民主理财监督章”后报乡(镇、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入账。

七、财务公开。村(居)委在适当的时候对村级财务状况进行公布。

1、年初公布:财务计划、资产资源发包情况、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指标的分解情况。

2、每季公布:各项收入及支出情况。

3、年末公布:收支决算情况、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清偿情况、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4、随时公布:重大财务活动,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5、村(居)民代表会议公布:各村(居委会)一年至少召开三次村(居)民代表会议(年初、年中、年末)。

八、财务公开工作由村报账员具体落实,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每次公布情况要存档备查 


西秀区村级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区财政局规定的票据,不准使用其他收款收据或收款便条。

2、各村(居委会)使用的专用收据,一律由代理中心统一购置。村级需用收据时,由代理会计统一领用。领取时代理会计负责将村(居委会)领用收据的本数和每本收据的起止号码逐一登记,并由经领人签字。

3、村级报账员向代理中心缴存收取资金时,必须将收据记账联和进账单一并交代理中心会计审核记账。每本收据用完后,收据存根联交回代理中心存档备查。同时,代理会计将原领用的收据起止号核对无误后予以注销,向报账员开具票据缴销凭证,并按区财政局规定将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上报审核。

4、票据书写错误,由开票人在开错的几联票据中央盖上“作废”印章或写上“作废”字样。任何人不得将开错票据的联数撕掉,更不得从中撕去一联出借给他人使用。

5、村级对外取得的支出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和财政部门、农经管理部门认可使用的票据。无法取得对方正规发票和专用收据的零星小额支出,必须由对方出具普通收据或支出证明单。

6、村级支出票据,必须手续齐全。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否则不予报账。

西秀区村级银行存款、现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银行存款的收支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各种银行收付款凭证的款项来源、用途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二、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经济业务中发生的资金收付,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四、出纳员要及时做好银行存款的记账、对账工作,月末有未达账项要及时清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严格执行现金使用范围,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旅差费;

(3)按现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当天现金当天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留存大量现金过夜,确保资金安全。

七、出纳人员应根据会计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严禁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严禁挪用公款。

八、村级收取的现金应及时送存代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坐支现金。不公款私存,不准设置小金库。

九、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发生长短款要及时报告。任何人不得以白条抵顶现金。

十、各村(居委会)因公借款,需由经办人填制借款单,须经村(居委会)主任和村(居委会)支书审核、批准,村级报账员携相关借款凭据与借款人到代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十一、公务结束,必须及时结账,不得拖欠,一次结清。

十二、 严禁挪用村级公款。

十三、村级专户产生的利息,乡(镇、办事处)代理中心按前个三月(如9月份银行结息,则按8月、7月、6月三个月)月末余额平均数计算记入各村(居委会)的收入。


西秀区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级财务会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统一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会计档案类别分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表类、其它类,村级财务会计档案按年份村(居委会)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四条 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村级会计资料由代理中心集中保管3年,期满后由代理中心逐年返还给村级;由村级自行落实专人管理。

第五条 代理中心应为村(居委会)利用会计档案提供方便。纪委、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需查阅会计档案时,应出具公函,经代理中心、村(居委会)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印。

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确有特殊情况借出的,必须经村(居委会)负责人和代理中心主任批准,由报账员和代理中心办理借出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

第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代理中心和村(居委会)共同提出销毁意见,编造销毁清册,经村(居委会)主要领导和代理中心主任批准后报有关部门按程序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须单独抽出。单独抽出的档案必须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七条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数据信息平时必须备份,并妥善保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将会计账簿打印和分村(居委会)归档。


西秀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行政村及按村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

第三条  村级根据会计委托代理制的要求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级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居)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村级应建立以村(居)民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村(居)民主理财小组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村级财务逐项逐笔公开的内容和要求包括:

(一)财务预算计划(按项公布)

1、财务的收入、支出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村镇、农田、农电、水利、林业等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事业及农村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的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按具体要求公布)

1、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按项);

2、发包及上交收入(按项);

3、投资收益(按项);

4、村提留(按户);

5、土地征用费(按地块或按户);

6、上级部门专项拨款(按项);

7、集资款(按户或按人);

8、其他收入(按项);

(三)各项支出(按具体要求公布)

1、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按项);

2、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按项);

3、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按项);

4、村(居委会)干部工资、各种福利及奖金(按人);

5、办公、邮电等费用(按项);

6、其他支出(按项)。

(四)各项财产(按具体要求公布)

1、现金及银行存款(按项);

2、产品物资(按名称);

3、固定资产(按名称);

4、对外投资(按单位);

5、其他财产(按项)。

(五)债权债务(按单位或按个人姓名公布)

1、内部单位和个人往来;

2、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

3、银行(信用社)贷款;

4、其他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按实际公布,并注明分配依据)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数额;

3、提取公积金数额;

4、提取公益金数额;

5、提取福利费数额;

6、投资分利数额;

7、其他分配数额;

(七)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电款等情况逐户公布。

第六条   村级在年初时应公布财务收支预算计划,每月或每季公布1次收入、支出和出纳库存盘点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民承担的集资款、水电费等情况。

第七条  村级的财务公开,应设置村务(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公开栏应设置在群众较集中或主要交通路口便于阅览的地方。要求公开栏的规格达到1.2mx2.4m以上、防风防雨,有条件的村(居委会)要设窗上锁。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完整、可靠。

第九条  各村(居委会)财务公布一年不得少于4次,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每月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布。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为各村(居委会)财务统一公开日。如未按期公布,村(居)民可向当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举报,督促其公布。

第十条  村(居)民对公布的财务账目有不理解或不清楚的地方,有权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进行解答,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村(居)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如有必要,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反映。村级主要干部和财会人员对村(居)民、村(居)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核对和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对村级的财务公开活动承担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居委会),由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由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西秀区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村干部勤政廉洁,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干部,是指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村(居委会)党支部的副书记、村(居)民委员会的副主任等村(居委会)主要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村(居委会)主要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村(居委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村干部任期届满或届中离岗,应当接受任期经责任审计。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向审计机构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构依法实施审计,镇党委根据需要可派员配合审计。

第六条 在审计中有关参加审计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构依法实施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村干部应主动配合,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其他人员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构实施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财务收支、专用款项管理、执行财经纪律以及重大经济活动等情况。在审计的基础上,分清村干部对本村(居委会)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村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集体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九条 实施审计后,应对村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镇党委、镇人大提交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凡是被审计的村干部违反财经法规,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或向镇党委、镇人大、镇纪委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条  镇党委、镇政府将审计机构提交的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村干部任免、奖罚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镇党委或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西秀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报账员负责管理。

二、每月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对经核实的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三、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务。

四、村级实行以收定支、当场结算,原则上不允许举债。如确需举债,必须写出专题报告,经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审批后才能进行。否则谁经手借款,由谁负责偿还。

五、加强村级资金监督。村级资金不允许向外单位及个人借支,本村村(居)民确需借款的,须经村(居)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有村(居委会)干部担保才能借出,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此形成的债权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不予承认。

六、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

七、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

农经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各级农业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4年多次部署了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明确要求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加强征地补偿费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关键措施,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抓紧落实。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也是保证农民收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决定》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已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地方,要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设立专户,统一结算,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一)明确分配范围和性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积极参与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上。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省级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分配比例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抓紧明确。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二)分配使用报批程序及账务处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当土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三、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

(一)全面落实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了解的土地补偿费财务运行情况,都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好用好土地补偿费。

(二)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切实建立并落实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查出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要责成责任人将挪用或私吞的征地补偿费用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在搞好专项审计的同时,还要坚持和完善定期审计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发和建立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计算机网络监控体系,及时跟踪监控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征地补偿费管理指导工作的职责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必要性、艰巨性,把此项工作列入农村财务工作重点。要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严格监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资金的安全完整。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不公开或假公开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账目,并监督其进行收支公开。2005年省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我部将组织抽查。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履行好应尽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督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修订调整的情况说明

这一次修订共涉及以前的17个制度,从以前的17个制度调整为15个制度,两个制度取消。

重点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的部分内容,修订的内容中有:

取消了备用金限额制度;

调整了借支款项额度,从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2000元;

调整了公务预支限额,从以前的500元调整为2000元;

调整了一支笔签字制度,调整为支书主任联签制;

取消了以集体收入多少来划分,财务审批开支的规定;

调整了工程发包建设的规定;

调整财会人员机构,保留代理会计,取消记账员,取消会计持证上岗的要求;

强调了农业农村局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督职能;

取消了制度中税改办的名称,调整为财政局;

取消了村级备用金管理和记账员工作职责两制度;

调整村集体收入送存的时间,从2日内调整为当日内;

调整了现金使用范围,强调打卡发放等。

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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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