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贾某于2021年9月13日起到被申请人某旅游集团公司上班,从事运营管理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857元/月。试用期结束后,被申请人在2021年12月27日通知申请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于2021年12月28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2年1月11日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某旅游集团公司支付申请人贾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57元。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关于申请人贾某要求被申请人某旅游集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5857元的仲裁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案中,申请人贾某2021年9月13日与被申请人某旅游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申请人所在的运营管理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试用期人员转正前面谈考核,并填写考核记录表,综合认为申请人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建议辞退申请人,后经被申请人党群人事部门审核同意,被申请人在2021年12月28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庭审中,根据被申请人举证提供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岗位职责、工作表现情况、岗位试用转正考核审批表等证据显示,申请人在试用期内工作不主动积极,对工作安排较为抵触,对外报送资料不到位等因素,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故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