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入职深圳某物业公司安顺分公司,从事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21年11月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受伤后,单位因向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等有关费用,补签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6月1日。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申请人现以单位在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000元。
争论焦点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件评析
从立法本意来看,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对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虽为补签,但也是双方在协商一致且对入职日期、签订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皆认可的情况下补签,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应视为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主动放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权利。综上,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