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砂石行业资源开采、加工、销售及工程建设(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等)垃圾回收利用等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矿业营商环境,维护砂石行业资源开采、加工、销售及工程建设(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等)垃圾回收利用等各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工信原材料〔2020〕68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府办函〔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明确责任主体
1.压实主体责任。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治理、
属地管理、疏堵结合、长效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是本辖区砂石行业生产经营管控的责任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强化职责,进一步加强砂石行业监管工作。设立工作专班,严格管理砂石行业资源开采、加工、销售及工程建设(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等)垃圾回收利用等生产经营行为,抓好资源开采源头和加工销售终端管控,坚持依法管理砂石开采和利用矿山尾矿、工程废石、工程建设(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等)垃圾等生产机制砂石,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行业资源开采、加工、销售及工程建设(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等)垃圾等各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健康的砂石行业生产经营环境。(牵头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市供电局、区督查督办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
二、规范准入条件
2.依法依规设置砂石采矿权。各乡(镇)、办事处在不突破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新设建筑用砂石采矿权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山最低规模为10万立方米/年,采矿权出让前,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应急、生态环境、交通、电力等部门应联合作好选址工作,依法依规出让采矿权。(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供电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
3.规范来料加工准入条件。全面规范砂石来料加工工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黔工信原材料〔2020〕68号文件要求,运用综合标准依法淘汰排放、能耗、水耗、质量、安全、
生态环境等不达标的落后机制砂石产能。凡从事砂石来料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收购合法开采或经国有资产处置的砂石
原料,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用地、环保等相关手续。(牵头单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资源国有
4.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能源、交通、水利、安全整治、环境综合治理、房地产、市政工程、向山要地等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合法矿山开采产生的边角废料形成的砂石,除自用外,剩余砂石需对外处置的,按照资源国有、政府处置的原则,经国有资产处置后,就近到政府指定的加工场地进行处置。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督促项目业主或建设施工单位编制砂石处置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开挖量、自用量、剩余量、弃渣弃土堆放运输途径等内容,实行台账管理。(牵头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
四、强化源头管控
5.加强合法矿山开采监管。有证矿山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许可的矿种和矿区范围进行开采,严禁超出矿种许可范围开采、加工、销售砂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
6.严禁乱批乱建临时料场。严禁在用地红线范围外擅自批准建设能源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房地产建设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临时料场。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土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不得再进行开采。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外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必须依法申办采矿权,经许可后方能开采。(牵头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
7.严格审批向山要地。各乡(镇)、办事处及区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山要地项目,审批前,项目用地范围须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符合园林绿化部门管理要求方可依法审批。(牵头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局)
8.强化注销关闭砂石矿山监管。各乡(镇)、办事处须加大对已注销关闭砂石矿山的排查清理整治力度,做到切断电源、拆除设施、填平场地、恢复植被,杜绝注销关闭砂石矿山非法生产条件。(牵头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供电局)
9.规范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积极支持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利用建筑垃圾加工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其处置资质及回收的建筑垃圾需职能监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对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不得以处置建筑垃圾为名,收购未经国有资产处置及非法开采的砂石原料。(牵头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0.实行统一销售发票制度。全区砂石原料及砂石的销售, 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票、普票、电子发票,严禁无票销售砂石;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做好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管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牵头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11.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超出矿种许可范围开采、擅自批准临时料场开采、擅自批准向山要地开采、以环境治理名义开采、收购非法矿产品及自用砂石进入市场或其他建设项目的,依法查处,按照“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坚决取缔,涉及刑事责任追诉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收购非法砂石原料及砂石、无票销售、无照经营、无用地手续、无环保手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砂石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垄断性经营行为的线索报区市场监管局汇总核查后,按程序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置。(牵头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市供电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区公安局、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
五、强化责任落实
12.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部门信息互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砂石行业常态化执法监督机制,严厉打击砂石资源开采、加工、销售及工程建设(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等)垃圾回收利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局)
13.严肃责任追究。督查督办部门对本方案明确的相关牵头、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履行分解责任不力,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牵头单位:区督查督办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14.落实经费保障。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保障该项工作有序运行。(牵头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