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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1/24 7.4k 阅读 459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秀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秀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1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92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林地草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复绿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应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从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角度出发。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项目实施应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对有价值的传统村落和民族历史文化合理保护。

(二)尊重群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主导。区人民政府统筹,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乡镇为重点,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林业、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四)改善民生。通过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科学合理补助补偿奖励农户,最大限度让利于民,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实施增减挂钩:

(一)在城镇规划区外,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或区域变更调查数据库的建设用地图斑中确认的农村、城镇建设用地(含采废弃砖瓦窑场、工厂、道路用地和空心村、农村宅基地、空闲宅基地)。

(二)已享受地质灾害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拆迁、D级危房改造(非原址建房)等政策的农户,原有宅基地原则上必须纳入增减挂钩。

(三)已进城购房或异地居住的农户,原居住地的老旧房屋、无人居住的闲置房,根据群众自愿,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增减挂钩。

第三章 拆旧补偿标准、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拆旧补偿按照《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房屋拆旧补偿标准的专题会议纪要》(西府专议〔2012〕85号)施行。

(一)房屋拆旧标准为:砖(石)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砖(石)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助130元、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助120元、已倒塌破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二)饲养大牲畜房包括牛圈、马圈、猪圈等,其拆旧补偿标准为:砖(石)混结构大牲畜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至120元、砖(石)木结构大牲畜房每平方米补助80元至100元、木结构大牲畜房每平方米补助50元至80元。

(三)厕所补偿拆旧补偿标准为:一类厕所(砖石木混合固定建筑)每平方米补助30元至50元、二类厕所(建筑简易)每平方米补助10元至30元。临时搭建的厕所拆除不计入赔偿。

(四)附属设施拆旧补偿标准为:水泥砂石混浇院坝每平方米补助30元至50元、石铺院坝每平方米补助10元至30元。

(五)木结构房屋面积计算方法为:木结构房屋第二层铺好木板,净空2.2米以上,按二层计算面积(已二层屋檐距离楼板为准),低于2.2米有按一层半计算面积补偿。

第六条对历年从未享受地质灾害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拆迁、危房改造、住房兜底保障等政策补助的农户,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的,按照第五条规定补偿标准据实全额补偿。已享受以上政策补助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拟拆旧宅基地原则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使用权人,无法提供的,由乡镇、村委会出具权属证明,经乡镇主要领导、村委会主任审签并盖章后予以认可。

第八条 宅基地占地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按照先清点或测量、核实、补助补偿、后拆除的方式进行。涉嫌违法建设、违法占用的不予补助补偿。

第九条 项目拆旧力求整体推进,不能复垦的宅基地(如连体房、夹心房、只拆附属房不拆主体房)不纳入项目拆旧复垦范围。

第十条 旧宅基地补偿方式一律采取货币补偿。各乡镇根据每户实际测量测算的补偿费用,统一登记汇总名单,送经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无误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一卡通”一次性拨付全部补偿费。

第十一条 对旧宅基地补偿确定后,按程序组织专业队伍(施工单位)进行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要求拆下的废旧物资(石、木、砖等),如农户需要的,在规定时间内由农户自行运走,否则,由施工单位自行处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优先雇佣当地农户为拆除复垦作业劳动力;旧房拆除的建筑材料(砖、石材、木材等)原则归所属旧房农户所有,农户自愿放弃的,由施工队统一清理,运离拆旧地块。

第四章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范围及方式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试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应遵循保护土壤、水资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的原则。拆旧复垦复绿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复垦复绿方向为林地或者草地。

第十四条 经实地测量确定纳入项目实施规划的全部土地必须按照统一技术标准进行复垦。规划设计复垦为水田的必须复垦为水田,田坎宽度、高度均要达到水田要求。规划设计复垦为旱地的必须复垦为旱地,规划设计复垦为林地、草地的必须复垦为林地、草地,不得随意调整、更改。

第十五条 拆旧区独立分散面积较小的土地复垦,原则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组织复垦,按增减挂钩项目复垦施工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检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区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项目区规划进度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顺利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要及时向项目区所在乡镇提出初验申请,由项目所在乡镇组织乡级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验后,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报区级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区级复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乡镇要加强后期管护,杜绝撂荒和非农建设,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项目区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申报、实施、验收等有关文件、图表、台账、影像等资料。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成立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直相关单位及各乡镇行政负责人为成员的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项目实施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增减挂钩项目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领导小组是全区增减挂钩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增减挂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策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土地权属认定、项目实施过程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块选址、组织编制规划设计、评审、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确认、增减指标核定、建立增减挂钩项目库、建立增减挂钩指标核定和交易台账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监管、落实上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等工作;负责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的收缴工作等;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拆旧复垦土地的土壤检测、土地质量评定、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和违法宅基地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参与项目新增耕地检查验收工作;

(六)住建部门负责审核提供历年享受危房改造、兜底保障住房农户名单,负责集中安置房屋建设质量监管;

(七)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提供历年享受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农户名单;

(八)林业部门负责拆旧复垦为林地草地的技术指导。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严格实行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根据增减挂钩工作计划专项用于拆旧补偿、旧房拆除、土地整理复垦等。

第二十三条 增减挂钩项目所需经费分两个部分:

(一)前期调查、规划编制、监理、审计、招标代理、竣工测绘等前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据实拨付。

(二)项目实施工作经费:按产生增减挂钩指标数量拨付工作经费,用于专项开支。经费标准以产生增减挂钩指标数量按13000元/亩核算,其中区自然资源局3000元、乡镇10000元(含项目村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乡镇完成旧房拆除复垦任务并经区级验收合格后,按实际产生指标数量核算工作经费。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将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区人民政府对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各乡镇调查摸底申报任务量和全区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分解下达目标任务。

第二十六条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乡镇,由区人民政府按乡镇实际产生指标数量核算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增减挂钩(包含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任务,影响上级验收的,不再补齐工作经费剩余款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相关部门、各乡镇及村组干部在旧房面积测量、旧房权属人认定、相关政策审核、复垦验收等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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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