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帅国发、韩春富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安公交直二公告〔2025〕第13期)

2025/04/26 3.3k 阅读 269 点赞

   经我大队查明,违法行为人帅国发、韩春富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违法行为人帅国发、韩春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帅国发、韩春富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违法事实及证据

1

帅国发

5225211959****2732

2025年04月06日20时16分26秒,帅国发驾驶贵ADN0937号小型轿车在安轿线5公里6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帅国发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47709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2

韩春富

5225011952****5796

2025年04月13日21时15分13秒,韩春富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蔡官镇)0公里600米处实施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韩春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47808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帅国发、韩春富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

2025年4月27日

一审:谷  威 

二审:吴  昊

三审:齐  乐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