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大队查明,2025年04月12日朱串串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朱串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朱串串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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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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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串串 |
5225011998****5532 |
2025年04月12日00时05分,朱串串驾驶贵G1E022号小型轿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永丰大道家喻五洲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朱串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395010512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朱串串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一楼法制办公室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4月27日
一审:罗 锐
二审:吴 昊
三审: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