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公交直二公告〔2025〕第28期)
经我大队查明,2025年8月胡乔先、吴云婵、李根云、王有学、杨文兴、周顺芝、陈洪华、陈中林、何龙余、孙文学、周子建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胡乔先、吴云婵、李根云等11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胡乔先、吴云婵、李根云等11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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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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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乔先 |
522501********6940 |
2025年08月05日09时10分,胡乔先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旧黄线12公里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
胡乔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57477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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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吴云婵 |
522501********6941 |
2025年08月07日09时48分,吴云婵驾驶贵GFD67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旧黄线11公里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
吴云婵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行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5717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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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根云 |
522501*******6496 |
2025年08月07日11时32分,李根云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中心路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交通违法行为。 |
李根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5734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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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有学 |
522501********6495 |
2025年08月07日11时44分,王有学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中心路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的交通违法行为。 |
王有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57818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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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杨文兴 |
522501*******4338 |
2025年08月07日16时22分,杨文兴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中心路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购买其他机动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的交通违法行为。 |
杨文兴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购买其他机动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57576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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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周顺芝 |
522501******6647 |
2025年08月07日16时32分,周顺芝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中心路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购买其他机动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交通违法行为。 |
周顺芝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购买其他机动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57587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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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陈洪华 |
522501********6493 |
2025年08月10日09时03分,陈洪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中心路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的交通违法行为。 |
陈洪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5799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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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陈中林 |
522521********4494 |
2025年08月10日09时29分,陈中林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中心路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的交通违法行为。 |
陈中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5808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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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何龙余 |
522501********461X |
2025年08月11日10时10分,何龙余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旧黄线14公里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购买其他机动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交通违法行为。 |
何龙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购买其他机动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5803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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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孙文学 |
522501*******6535 |
2025年08月11日16时28分,孙文学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中心路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的交通违法行为。 |
孙文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5853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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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周子建 |
522501********1616 |
2025年07月25日01时42分,周子建驾驶贵GCK639小型汽车在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与永丰大道交叉口15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周子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53517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胡乔先、吴云婵、李根云、王有学、杨文兴、周顺芝、陈洪华、陈中林、何龙余、孙文学、周子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8月29日
一审:罗锐 陈陆
二审:吴昊
三审: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