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
你在未取得相关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安顺市西秀区马槽社区清水湾E区3-A5的公共平台上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西区综拆字〔2025〕01-22号),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该文书,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西区综拆字〔2025〕01-22号),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2025年8月29日
附件:《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西区综拆字〔2025〕01-22号)
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西区综拆字〔2025〕01-22号
当事人:杨艳,女,汉,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凤凰西路,身份证号:522725XXXXXX00108 ,联系电话:180XXXX87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对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你在安顺市西秀区马槽社区清水湾E区3-A5的公共平台上修建的三处建筑物,简易结构,总面积约84平方米,已完工,已使用。截至目前该涉案建筑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手续,属违法建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现场踏勘图片、对贵州邻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子高的《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贵州邻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业主入住通知书》、《安顺市西秀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安顺市西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请予对西秀区马槽社区清水湾E区涉嫌违法建筑(房屋)进行规划认定的函〉的回复》等。
2025年7月29日,本机关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西区综拆告字〔2025〕01-2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及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之规定,你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马槽社区清水湾E区3-A5的公共平台上修建的涉案建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7日
本机关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行政服务中心8号楼5楼
联系电话:33332700
一审:宗皖
二审:甘斌
三审: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