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对2021年实施的《安顺市平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对现行的《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主要目的是根据当前国家“放管服”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降低市场主体进入零售市场的门槛,切实放宽准入条件,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办证,总体达到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五章 附则
四、涉及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六、《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办发【2013】8号);
七、《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
八、《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习惯于开展简化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20】30号);
九、《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十、《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知道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十一、《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五、解决的问题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平坝区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平坝区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六、惠民利民举措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平坝区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变更到平坝区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城区固定经营场所面积800平方米以上,乡镇固定经营场所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且客房数量在100间以上的大型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烟草部门明文要求予以办理的特定情形。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本人未持有或未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50%。
(一)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多重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退役军人(凭转业、退伍军人证件或优待证,养老保险证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等政府机构出具的无固定收入的证明);
(三)低保户(凭低保证等证明);
(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凭学历证书等证明);
(五)国家相关政策明文给予扶持的,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确定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依据本条规定办理的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不适用本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一条相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