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某2016年10月到D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12月20日唐某上班途中被李某撞伤,李某将唐某送到医院治疗,李某支付了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唐某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唐某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2022年10月唐某申请仲裁,要求D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医疗费8000元、工伤待遇等。
D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申请人唐某的医疗费李某已付清,不应再次要求支付。
申请人请求:
请求D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8000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唐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工伤,侵权人承担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承担医疗费?
焦点评析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工伤,虽然法律上涉及侵权与工伤,但劳动者实际只受伤一次,本案中侵权人李某已支付了唐某住院费8000元,唐某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医疗机构与工伤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不应要求单位再次支付医疗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这一条明确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兼得但是扣除医药费用的适用办法。故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唐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