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秀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1月11日
西秀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精神,按照省、市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好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依托政务服务大厅或其他便民服务场所,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即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通过建立平台、完善制度、整合资源、落实政策等措施,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社会救助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社会救助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关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办事处职责
1.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明确专人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办理群众求助事宜和区民政局转交的救助事项;
2.统筹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要求下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办相应救助申请;
3.督促下属各相关单位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督办处理具体事件;
4.向区民政局“综合服务”窗口转送或向社会力量转介救助申请事项;
5.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二)区民政局职责
1.设立区级“综合服务”窗口,明确专人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和办理群众求助事宜;
2.接收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转送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履行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协调处理部门之间救助申请事项转办事宜;
3.向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区有关部门转办或向社会力量转介申请救助事项;
4.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救助事项承办部门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负责跟踪落实;
5.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三)其他部门职责
1.区教育、住建、人社、卫计等部门应向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区民政局提供本部门救助政策和救助项目,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和政策咨询电话。当救助政策、救助项目、责任科室、责任人、咨询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区级“综合服务”窗口和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综合服务”窗口通报。
2.积极配合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区民政局工作,按时办理、及时反馈转办救助事项,为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区民政局提供政策咨询。
3.按照《西秀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完成各自工作职责。
四、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处置、意见反馈四个程序。
(一)申请受理。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是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困难家庭成员可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所属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向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或区级“综合服务”窗口求助。
(二)分类登记。区级“综合服务”窗口或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的“综合服务”窗口接到村(居)民救助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要对申请时间、申请人基本信息、遭遇困难情况、申请救助类别等进行分类登记。
(三)分类处置。分类登记后,由区级“综合服务”窗口或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的“综合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确定村(居)民申请的救助项目,随后进行相应的分办、转交、转送、转办或转介工作。
1. 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综合服务”窗口在接到村(居)民救助申请或区级“综合服务”窗口转交的《救助事项转交通知单》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救助项目在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能够承办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村(居)民申请确定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分办通知单》,交由本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有关单位分办。
(2)申请救助项目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不能承办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村(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转送通知单》,转送区级“综合服务”窗口处理。
2.区级“综合服务”窗口在接到村(居)民提交或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转送的救助申请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可承办的,由区级“综合服务”窗口填写《救助事项转交通知单》,交由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2)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不能承办需要区级相关部门承办的,由区级“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村(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转办通知单》,转交区级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3.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办理程序:
申请救助项目涉及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由区级“综合服务”窗口或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填写《救助事项转介通知单》,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处理。
4.特殊情况的办理程序:
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均不能解决的,或对救助内容及救助责任部门存在争议的,由区民政局负责收集相关资料,提交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四)意见反馈
1.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要将承办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由承办单位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将办理结果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向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综合服务”窗口进行反馈。
2.区级有关部门要将承办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将办理结果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区级“综合服务”窗口进行反馈。
3.社会组织需要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向送交《救助事项转介通知单》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综合服务”窗口或区级“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具体的救助情况。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强化责任。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工作,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及时掌握真实情况,正确处理对象诉求,使社会救助工作深得民心,困难群众得到实惠。各村(居)委会要明确1名人员具体协助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2.加强督促、严肃问责。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区各有关部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个人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区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宣传,要把握方式方法,加强协同配合,积极稳妥运用政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防止不稳定现象发生。让群众深入了解机制的工作目标、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完成时限和监管措施,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
4.总结经验,建立机制。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时,要公布工作制度、服务承诺和举报电话,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长效机制。对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并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做到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长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