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府办函〔202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新型社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排部署,结合西秀区实际,特制定了《西秀区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秀区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在全区组织开展好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自然灾害房屋普查、“两违”清查,依法依规全面深入开展全区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整治范围
(一)重点整治。以当前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含生产性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人员10人以上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重点整治。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业、停用等措施,确保100天内整治完成。
(二)全面整治。针对“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全区范围内城乡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开展全面整治。全区范围内行政村(含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村)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依照《西秀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有序推进。
三、进度安排
分为全面摸底排查、分类推进整治、建立长效机制三个阶段。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步分类的原则,统一摸底、分类整治、压茬推进,边排查、边整治。
(一)全面摸底排查。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进行部署,明确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和推进时限,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对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对非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摸清建造年代、结构类型、手续办理、使用业态、风险隐患等情况,2022年7月底前完成。
(二)分类推进整治。一户一栋一策,分步分类处置,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逐栋制定整治方案重点整治,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全面整治,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实行闭合管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研究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和办法,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提升形成制度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力争2023年底基本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机制。
四、推进实施
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业主责任,统筹当前和长远,稳妥有序推进,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一)组织人员、强化培训。发挥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和村(居)多级力量,组织动员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落实排查人员。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对排查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掌握排查标准,准确填报相关排查用表。从住建、自然资源、消防、应急、水务等部门抽调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组,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
(二)重点排查、加快整治。一是突出区域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重点排查、整治。二是突出结构重点,对建设年限较长、三层以上、砖混结构、木质结构、使用预制板、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超负荷使用、挖掘地下室、改变功能布局,以及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自建房、工业园区及屋顶违规钢架自建房等重点排查、整治。三是突出业态重点,对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如用于餐饮饭店、宾馆旅舍、商铺、库房、民宿、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酒吧、网吧、茶吧、浴室、KTV、私人诊所、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救助管理、办公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较为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整治。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业、停用等管控措施,并疏散周边群众,封闭处置,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不得居住人员,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三)全面排查、推进整治。全覆盖、无盲区,对自建房结构安全、经营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安全、周边安全及手续办理等,采取组织人员排查与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全面排查、整治。重点关注未用作经营但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建设年限长、建筑层数多的自建房,包括临近池塘、河道的房屋,建设在高填方区上的房屋,临近永久性建筑高边坡的房屋。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特别是针对经营自建房,要及时组织技术服务专家对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由产权人及使用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形成判断结果,有序推进整治。
(四)建立台账、跟踪销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区分经营性、非经营性,区分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分类整治,落实产权人(使用人)责任,逐栋明确整改措施、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关停经营、停止居住、维修加固、降低使用、拆除重建、异地搬迁等方式,确保安全隐患消除,完成一栋销号一栋。
(五)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区“两违办”要组织开展“两违”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新增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筑,杜绝违法违章建筑“增量”,多措施持续整治,逐步消化“存量”,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六)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城镇规划区自建房管控,加大用地源头治理和规划执法力度,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杜绝“小块批租”“划地安置”,一律不得新建自建房。强化农村地区自建房规范,新建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明确细化用地、规划、建设、改造、使用等许可环节安全责任和监管程序,完善宅基地审批、规划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农村自建住房技术指南、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等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机制,坚决打击违法新增自建房,违反规划加层、改扩建等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强化自建房经营行为监管,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恢复经营或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夯实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安全管理工作,充实基层监管人员,实施自建房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安全隐患巡查发现报告制度。建立自建房建设使用常态化管理机制,将三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自建房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质量保险制度。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管,开展从业行为整治,实行报告终身负责制。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建立全区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为常务副召集人,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督查督办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乡村振兴局(区生态移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区教育和科技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民宗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安顺供电局城区分局、市郊供电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压实属地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属地党委政府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人统筹协调推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实行“自查、普查、核查、抽查、督查”的“五查”联动。对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内容和标准,村(居、社区)逐栋逐户组织产权人(使用人)自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组织人员逐栋逐户普查;区级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机构对风险隐患进行抽查;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全覆盖督查,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逐栋逐户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建立台账、稳控安全、跟踪整治、整改销号、闭合管理。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存在结构坍塌风险的自建房,特别是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行业监管部门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停业、停用。对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三)落实部门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经营业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督促经营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做好闭环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新建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及风貌管控,督促属地做好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按照省级搭建的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工作,负责牵头督促中心城区(7个街道办事处、3个新型社区)自建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做好乡(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查备案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宅基地审批规定的新建农村自建房进行查处,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指导农业产业类生产用房及一户一宅管理涉及的村民建房安全管理排查整治,牵头督促指导开展乡(镇)(7乡7镇)及行政村自建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用房安全管理。
4.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网格员利用“黔小消”APP对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指导开展自建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整治6类突出风险隐患:一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二是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三是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四是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五是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六是用于租住的自建房内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经营性自建房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完善、长效机制建立。
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强化自建房用地执法监督,指导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对自建房改扩建是否办理规划许可提出意见;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和高风险区地质灾害评价,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开展自建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7.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开展违法违规建设排查整治,禁“增量”、化“存量”专项行动,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完善、长效机制建立;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对排查出无相关手续新建、加建等违法违章建筑构筑物依法拆除工作。
8.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教育机构特别是使用自建房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学生托管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房屋安全管理,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并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9.区公安分局负责由自建房改建的群租房备案、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农户身份信息核验工作。
10.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对使用自建房的民宿、网吧、KTV、文化场馆、游客服务中心以及从事体育活动场所等房屋安全管理。
11.区民政局负责使用自建房的儿童福利、救助管理、养老机构等场所安全管理。
12.区司法局负责政府出台的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提供法律咨询、司法援助、司法调解;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完善、长效机制建立。
13.区财政局负责将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督促指导属于国有资产的自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1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使用自建房的医疗场所安全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排查整治,自建房用于包括农村卫生室、卫生所、私人诊所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5.区民宗局负责开展使用自建房的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排查整治工作。
1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及工业行业企业、煤炭产业、储存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用房等安全管理排查整治。
17.区乡村振兴局(区生态移民局)负责督促指导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水库移民搬迁自建房安全管理并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18.区商务局负责指导使用自建房的餐饮、饭店、二手车交易、机动车等场所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9.城区、市郊供电局负责指导自建房用电安全管理,指导推动农户采用标准电线并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套管,对用户表前线路以及户内老化、裸露和安装不规范的线路实施绝缘化改造,更换老旧户表、表箱、闸刀等配电装置。对用户表后线路推广电气防火保护技术,提高用电安全性,对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进行停电。
20.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要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小组,落实乡(镇)政府排查、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发动村(居)力量开展排查整治,对排查出隐患建立台账:一是强化对自建房的现场巡查。通过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农房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切实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强化房屋建设过程监管。以防坍塌、防高坠、防触电等为重点,对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重点工序进行排查,强化对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切实提高我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三是加强汛期重点巡查。在面上排查的基础上,密切掌握农房在大风、暴雨期间受灾发展趋势,全面排查评估农房受灾风险和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尚未拆除的危房进行重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立即整改解决,严防隐患衍生为重大险情。四是加强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针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自建房,组织基层网格力量开展自建房排查,建立隐患台账,统筹做好村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改造工作,制定整治工作具体措施和计划,项目化推进整改,对自建房建设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四)强化综合保障。强化技术保障,充分组织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乡村建设工匠等参与排查整治,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对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整治及安全鉴定提供技术支撑。强化法治保障,司法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司法援助、司法调解。公安部门对阻碍、妨碍、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打击处理,对顶风作案、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支出范围,对工作效果好的乡(镇)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五)加大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自建房安全整治宣传动员,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自建房安全的重要性,积极支持拥护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开展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教育专项宣传行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制作、播放、刊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公益广告,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报道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形成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强大声势,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六)抓好督查调度。区督查督办局要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纳入督查范围,会同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和区直行业部门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滞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较多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失职失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纳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安全生产考核范围。自2022年5月起,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工作推进情况每月26日前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汇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适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