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柯:
你在未取得相关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西路21号1栋1单元2层2号房东门侧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西区综调字〔2025〕西街-01号),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该文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西区综调字〔2025〕西街-01号),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4日
附件:《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西区综调字〔2025〕西街-01号)

一审:李 歆
二审:翟佳佳
三审:吴泓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