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大队查明,周天枫于2025年06月20日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周天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周天枫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
1 |
周天枫 |
5225011987****0017 |
2025年06月20日23时53分,周天枫驾驶贵GMD817小型汽车在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与永丰大道交叉口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周天枫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50052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周天枫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7月22日
一审:陈 陆
二审:吴 昊
三审: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