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公交直一公告〔2025〕第10期)
经我大队查明,贾忠祥于2025年07月04日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贾忠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贾忠祥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大队多方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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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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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贾忠祥 |
522501******0637 |
2025年07月04日21时30分许,贾忠祥在安顺市西秀区宁腊线50米处(宁谷三角花园)实施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
贾忠祥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贾忠祥作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贾忠祥作出24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贾忠祥作出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行政拘留(到案后处罚)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贾忠祥作出罚款1840元驾驶证记9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行政拘留(到案后处罚)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13950002628号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贵中一司鉴[2025]痕鉴字第122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初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贾忠祥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对其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是否要求听证,未提出申辩和对其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未要求听证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单位地址: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68号
联系电话:0851-33463398
特此公告。
安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一大队
2025年9月16日
一审:杨兆引
二审:肖 方
三审: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