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公告送达《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

2025/09/21 1.2w 阅读 507 点赞

胡金柯:

你在未取得相关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西路21号1栋1单元2层2号房东门侧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西区综拆告字〔2025〕西街-021号),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西区综拆告字〔2025〕西街-021号),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22日

附件:《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西区综调字〔2025〕西街-021号)



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

西区综拆告字〔2025〕西街-021号

当事人:胡X柯,男,32岁,汉族,身份证号:522501XXXXXXXXX1218,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西路21号,现居住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西路21号,联系电话:153XXXX88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对你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你在安顺市西秀区市西路21号1栋1单元修建的建筑物(顶为彩钢瓦,主体为钢架结构)建筑面积约 22 平方米,已完工,已使用。截至目前该涉案建筑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手续,属违法建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现场踏勘图片、行政执法人员与胡金柯的通话录音、证明人的《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胡X柯本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安市房权证西秀字第030053599号)、安顺市西秀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西秀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关于请予对市西路21号1栋1单(胡X柯)涉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规划认定的函》的回复等。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及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之规定。你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责令你自行拆除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市西路21号1栋1单元2号修建的涉嫌违法建筑物。

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17日

本机关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行政服务中心8号楼5楼

联系电话:33332700

一审:詹  勇

二审:赵子萱

三审:陈  豪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