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招发:
你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安顺市西秀区武当路与金牛路交叉口1382广场上搭建的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西区综责停(改)通字〔2025〕东关-13号),《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西区综催字〔2025〕东关-13号)并按程序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2025年11月12日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西区综强拆字〔2025〕东关-13号),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西区综强拆字〔2025〕东关-13号),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西区综强拆字〔2025〕东关-13号
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西区综强拆字〔2025〕东关-13号
当事人:张X亮,男,汉族,工作单位:无,身份证号:522501XXXXXX1637,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大水沟村一组52号,现居住地址:西秀区北山路北山小区1栋1单元8-1号,联系电话:130XXXX0023。
当事人:张X菊,女,汉族,工作单位:无,身份证号:522501XXXXX162X,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大水沟村一组33号,现居住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大水沟村一组33号,联系电话:135XXXX2292。
当事人:李X安,男,汉族,工作单位:无,身份证号:522501XXXXXX1630,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大水沟村一组,现居住地址:安顺市西秀区北金大厦2栋5楼,联系电话:135XXXX6647。
当事人:撒X发,男,回族,工作单位:无,身份证号:522501XXXXXX5558,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樟树寨村三组,联系电话:185XXXX86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对你们涉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你们在安顺市西秀区武当路与金牛路交叉口1382广场上搭建的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约14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44平方米,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属违法建设。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们送达《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西区综责停(改)通字〔2025〕东关-13号),2025年11月3日送达《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西区综催字〔2025〕东关-13号)。
因你们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依法对你们在安顺市西秀区武当路与金牛路交叉口1382广场上搭建的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届时,请你们取走上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若不取走的视为同意我机关进行处置。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2日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行政服务中心8号楼5楼
联系电话:33332700
一审:赵子萱
二审:甘 斌
三审: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