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对吴江黔、林前勇、蔡福云、王旭、吴富友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2025/12/14 3.8k 阅读 490 点赞

(安公交直二公告〔2025〕第42期)

经我大队查明,2025年11月吴江黔、林前勇、蔡福云、王旭、吴富友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吴江黔、林前勇、蔡福云、王旭、吴富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吴江黔、林前勇、蔡福云、王旭、吴富友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违法事实及证据

1

吴江黔

522527*****0555

2025年11月22日01时50分03秒,吴江黔驾驶贵GJ3X35号小型轿车在西水路两可间路口至北门路口6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吴江黔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113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2

林前勇

522425*****4412

2025年11月26时20时05分,林前勇驾驶号牌为贵FUA8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贵烟线75公里8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

林前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 2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531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3

蔡福云

522501*****7656

2025年11月26日20时10分,蔡福云驾驶号牌为贵GEW8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贵烟线75公里8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蔡福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1356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4

王旭

522501*****2451

2025年11月27日03时20分,王旭驾驶号牌为贵GFL30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西水路两可间路口至北门路口8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

王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5177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5

吴富友

522501*****0810

2025年11月14日20时50分,吴富友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驼宝山广场路口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吴富友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吴富友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6306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吴江黔、林前勇、蔡福云、王旭、吴富友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12月15日

一审:陈陆、谷威、李昌涛

二审:李晶

三审:齐乐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