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公交直二公告〔2025〕第44期)
经我大队查明,2025年12月张幸友、班永达、张玉忠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张幸友、班永达、张玉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张幸友、班永达、张玉忠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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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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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幸友 |
522521*****4358 |
2025年12月07时10时55分,张幸友驾驶号牌为贵GCU62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中心路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及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交通违法行为。 |
张幸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规定,拟作出罚款 2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395011358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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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班永达 |
522521*****4494 |
2025年12月07日10时45分,班永达驾驶号牌为无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中心路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 |
班永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6570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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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玉忠 |
522521*****4334 |
2025年12月07日12时03分,张玉忠驾驶号牌为无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中心路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 |
张玉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65716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张幸友、班永达、张玉忠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12月29日
一审:李昌涛
二审:李 晶
三审: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