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公交城二公告〔2026〕第2期)
经我大队查明,违法行为人胡绪贵、冯灿、叶红安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违法行为人胡绪贵、冯灿、叶红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胡绪贵、冯灿、叶红安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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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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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绪贵 |
522521******2255 |
2025年10月17日11时35分,胡绪贵驾驶贵GAV64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定安大道东段与新安大道交叉口10米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
胡绪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胡绪贵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胡绪贵作出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拟对胡绪贵作出罚款100元(大写:壹佰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胡绪贵作出罚款240元(大写:贰佰肆拾元整)的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对胡绪贵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40元(大写:贰仟零肆拾元整)的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4704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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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冯灿 |
522501******7612 |
2025年11月21日02时00分,冯灿驾驶贵GHC203号轻型栏板货车(使用性质:货运)在屯堡大道2公里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冯灿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对冯灿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1147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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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叶红安 |
522501******7351 |
2025年12月06日00时48分,叶红安驾驶贵GWW088号小型轿车在迎晖大道与永丰大道交叉口15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叶红安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叶红安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三日、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1377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胡绪贵、冯灿、叶红安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区二大队
2026年2月12日
一审:杨志文
二审:李 晶
三审: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