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
你在未取得相关规划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安顺市西秀区马槽社区清水湾E区3-A5公共平台上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限拆决定后,于2025年8月29日在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告,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西区综拆字〔2025〕01-2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决定书内的行政决定,也未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本机关依法作出《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西区综拆催字〔2025〕01-22号),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西区综拆催字〔2025〕01-22号),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10日
附件:《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西区综拆催字〔2025〕01-22号)
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
西区综拆催字〔2025〕01-22号
当事人:杨X艳,女,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凤凰西路,身份证号:522725XXXXXXXX0108,联系电话:180XXXX87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对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30日经政府网公告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西区综拆字〔2025〕01-2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予以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马槽社区清水湾E区3-A5的公共平台上修建的涉案违法建筑物。
若你对上述催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将依法强制执行。
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31日
本机关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行政服务中心8号楼5楼
联系电话:33332700
一审:赵子萱
二审:宗 皖
三审: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