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安顺市教育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性质:安顺市教育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
2.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教育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教育事业的发展。
3.研究、指导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监督落实教育政策,统筹安排教育经费,规划指导学校建设。
4.巩固普及成果,对学校德、智、体、美、劳教育进行检查、督导和指导的职能。
5.管理和指导基础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加强学校管理、学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6.统筹规划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做好培养提高工作。做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提高培训、负责教育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7.按干部管理权限,搞好教育干部考查、任免报批、岗位目标考核,以及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及教职工的奖惩工作。
8.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德育教育、卫生、美育和国防教育。
9.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管理和学生管理,做好普法、公民道德教育,认真做好学校安全卫生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权限
权限:本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四、救济渠道
对安顺市教育局各内设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况,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安顺市教育局、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反映:
安顺市教育局投诉中心举报电话:0851-33222427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举报电话:00851-33777983
邮寄地址:安顺市中华东路4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