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
发布解读发布解读

征求意见解读||安顺市平坝区林业局对 《安顺市平坝区森林草原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2024/03/03 1.1w 阅读 198 点赞

一、背景依据

区委、区政府历来重视森林防灭火工作,从管理、预防、扑救各个环节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但森林火灾仍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一些陈规陋习引发森林火灾,如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拜祭节日上坟烧纸、燃香点烛、燃放鞭炮烟花;在春耕备耕、秋收冬种期间烧秸秆、烧根茬、烧杂草、烧田埂、烧地坎、烧山烧火;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安顺市平坝区森林草原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制止违法野外用火。 

二、目标任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二)《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核实情况,迅速处置。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人未按照应急预案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的;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三、主要内容 

《禁火令》共分四部分,其中:         

1.禁火时间:即日起至 2024年5月31日。

2.禁火区域:全区范围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 100米(含1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3.禁火要求:(1)严禁烧火取暖、吸烟、野炊、烧烤食物和打火照明;(2)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点灯点蜡、燃放孔明灯;(3)严禁私自进行开山采石、放炮、架设电线等生产作业;(4)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5)严禁驾乘人员在有林道路沿线向车外扔烟头;(6)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地边杂草;(7)严禁在林区从事野营、旅游、庙会等活动时用火;(8)严禁放火烧山、砍柴烧炭、烧火驱兽、烧蜂窝、电网狩猎;

(9)严禁小孩、智障人员、老弱病残人员在没有监护人看护的情况下进入林区用火;(10)严禁其他生产和非生产性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4.法律责任:违反禁火令的,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区林业部门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部门)报告。公布报警电话,便于早发现、早扑救。

四、涉及范围 

全区范围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 100米(含1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发布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