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23日,本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SBJ25520000690230727ZX”的《检验报告》,该报告被抽样单位为“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食品名称为“大葱”,购进日期为“2024-12-23”,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进购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