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十字乡五一村下谷组王伟:
2025年3月,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十字乡大坑组修建中铁三局修建施工便道项目将开采砂石共开采9车225方进行销售,销售所得27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证明违法开采的证人证言、陈述及案件的相关事实;
2.收据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已销售方量及盈利收入。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经过参照《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无证开采的行为属于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参照《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以及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2.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计罚款贰佰柒拾元整(¥270.00元)。
合计:贰仟玖佰柒拾元整(¥297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法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持缴款通知书到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指定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罗涛 龙超盛
电 话: 0851-34223260
地 址: 安顺市平坝区南桥路13号
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