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安顺市辖内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项目
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216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六、审批数量
一般情况下无数量限制。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七、申请条件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八、禁止性要求
(一)黄金制品进出口资格申请不符合《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人不符合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予许可(捐赠除外)。
(三)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不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或海关监管需要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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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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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版 |
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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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版 |
按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填写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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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 |
需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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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交易记录) |
原件 |
2 |
纸质版 |
包括进出口黄金制品货值、时间、数量、等。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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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版 |
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需加申请人单位公章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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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关黄金制品业务风险的相关控制制度 |
原件 |
2 |
纸质版 |
商业银行前、后、中台风险控制材料。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实物黄金库存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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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版 |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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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境外投资批复证明 |
原件 |
2 |
纸质版 |
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 |
加盖批复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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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 |
原件 |
2 |
纸质版 |
由汇出汇款的银行开具的汇款凭证。 |
加盖开出汇款的银行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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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 |
原件 |
2 |
纸质版 |
能够证明投资开采黄金矿山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 |
投资国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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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纳税记录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 |
各种税收总额。代缴税款的银行开出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 |
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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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 |
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应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证明材料。 |
需加申请人单位公章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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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口黄金证明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版 |
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具的黄金产能证明和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原件。 |
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 |
十、申请接收
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接收。
十一、办公地址及办公电话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山东路70号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
(二)办公电话:0851-33221397
(三)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新办行政审批的办理方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十四、审批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应当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自收到申请材料和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其中,办理过程中文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八、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
二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851-33221397、0851-83830380
(二)信函投诉: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山东路70号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货币金银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318号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货币金银处。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