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部分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或户籍为省外且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职工或配偶,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的,或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的。(2)职工或配偶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且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的。(3)职工因政府城市建设拆(搬)迁安置需补房款的。(4)职工或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5)职工或配偶租住廉租房的;职工或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住住房,且月房租支出超过职工家庭月合法收入20%的。(6)职工或配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7)补交土地收益金的。
政策新政策答疑
哪些情形可以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018/04/18 1.5w 阅读 280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