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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刘波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依法作出《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安顺市鉴字DJ202500882)、《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初次确认通知书》(安顺市鉴字TG202500641)、《辅助器具配置初次确认通知书》(安顺市鉴字FP202500027)。经鉴定刘波的鉴定结论为:伤残三级 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刘波的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8日止,共计365天。刘波的伤残情况符合配置:坐便轮椅 截瘫行走矫形器。
以上鉴定文书已通过邮寄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请你单位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特此公告
安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