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
政策通知公告

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顺市教育局 安顺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安顺市...

2026/10/26 10.0k 阅读 203 点赞
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顺市教育局 安顺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安顺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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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顺市教育局 安顺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安顺市普惠托育服务

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公告


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

 为加强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6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草拟了《安顺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10月27日至2026年11月25日

信  函: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顺市教育局 安顺市卫生健康局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健康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0851-33222821;0851-33222427;0851-33342086。


邮箱:307938301@qq.com





安顺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

标准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5〕8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6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依法开展了价格调查及成本调查等定价程序,结合成本调查结论,综合考虑我市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制定如下定价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托育服务机构共180家,托位总数10909个,均不提供寄宿服务。卫健部门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18家,托位数1359个,其中公办托育机构1家,提供托位数150个;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17家,提供托位数1209个。公办幼儿园托班2家,提供托位数60个;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2家,提供托位数160个。截止2026年9月,在园婴幼儿共5198名,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7.94%。

二、定价的依据及理由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

   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5〕8号)

   5.《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602号)

   6.成本调查结论

  (二)定价理由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602号)要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保育费)由实行市场调节价转为实行指导价管理,亟需对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核定。

三、成本调查结论

经全面核查、合规核减、补贴冲抵后,安顺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生均每月成本如下:

(一)公办托育机构(0-3岁,1家)

1. 乳儿班(0-1岁)保育费生均成本1742.34元/人·月。

2. 托小班(1-2岁)保育费生均成本1283.59元/人·月。

3. 托大班(2-3岁)保育费生均成本1086.98元/人·月。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0-3岁,8家)

    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0-3岁)保育费生均成本区间在629.17-1857.51元/人·月。

(三)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2-3岁,2家)

保育费生均成本为1181.41元/人·月。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2-3岁,2家)

保育费生均成本区间在694.03-1580.39元/人·月。

   四、定价的原则

   在成本调查结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市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按照不同班型、不同等级合理确定。

五、适用范围

安顺市内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六、收费管理方式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内与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在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内与县(区)教育部门,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拟定收费标准

   (一)拟定保育费收费标准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

乳儿班(6-12个月):1740元/人·月

托小班(12-24个月):1280元/人·月

托大班(24-36个月):1080元/人·月

混合班(18个月以上):1180元/人·月

2.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680-2010元/人·月。

    3.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2-3岁)收费标准:1180元/人·月。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2-3岁)保育费收费标准参考区间:750-1710元/人·月。

(二)住宿费。因我市暂无寄宿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此次定价不涉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三)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八、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影响。规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促进普惠托育机构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品质,较大程度满足群众入园需求,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缓解社会矛盾。

(二)对普惠托育服务对象的影响。普惠托育服务能够为婴幼儿提供良好的早期教育和照顾环境,促进其身心发展,为未来的学习和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制定托育机构托育费收费标准能够确保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都能获得公平普惠的托育服务,减少因经济条件差异导致的儿童发展机会不均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九、相关要求

   (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伙食费、材料费(为婴幼儿提供床上用品、母婴用品等一次性耗材收取的费用)。幼儿园开设托班收费项目与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一致。

(二)同一县(区)内相同类别的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相对统一。托育服务机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和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的收费标准,须与公示的收费标准一致,严禁高报低收或低报高收;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执行期为2-3年,降低标准除外。

   (三)伙食费应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与保育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严禁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提供服务。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托育服务机构要通过网站、公示栏、公示墙等途径,在机构和托班的醒目、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向家长收取的费用与公示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收费。

(五)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安顺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

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6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草拟了《安顺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

《方案(征求意见稿)》包括全市托育机构基本情况、定价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成本调查结论、定价原则、适用范围、收费管理方式、拟定收费标准以及相关影响和要求等9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安顺市内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二是明确了收费管理方式。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内与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在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内与县(区)教育部门,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三是明确了成本调查结论。公办独立托育机构保育费生均成本1086.98-1384.04元/人·月之间;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0-3岁)保育费生均成本区间在629.17-1857.51元/人·月;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生均成本为1181.41元/人·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生均成本区间在694.03-1580.39元/人·月。四是明确了拟定收费标准。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为:乳儿班(6-12个月)1740元/人·月,托小班(12-24个月)1280元/人·月,托大班(24-36个月)1080元/人·月,混合班(18个月以上)1180元/人·月。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参考区间:680-2010元/人·月。 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1-3岁)收费标准:1180元/人·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1-3岁)保育费收费标准参考区间:750-1710元/人·月。

《方案(征求意见稿)》强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同一县(区)内相同类别的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相对统一,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执行期为2-3年。

《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托育服务机构要通过网站、公示栏、公示墙等途径,在机构和托班的醒目、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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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