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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主体公示

2026/10/28 城事通编辑部 1.0w 阅读 408 点赞 查看原文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现将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检查主体予以公示。

一、行政机关(1个)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二、受委托组织(9个)

安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顺市西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顺市平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普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宁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岭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紫云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黄果树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开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组织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1)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开展执法活动;

(2)不得以自身名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3)不得将受托执法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不得实施委托事项以外的行政执法行为。

3.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4.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公示。

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及救济途径

行政相对人对生态环境执法活动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如发现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越权检查等违法情形,有权依法拒绝配合检查。如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科室: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联系电话:0851-33727616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9号,邮编:561000

如对执法行为不服,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务公开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