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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合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9/04/17 1.4w 阅读 548 点赞


出台背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区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区场的边界,尊重区场经济规律,通过区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区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制度环境上,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普法工作。

主要依据: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对象范围:一是本方案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跟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方案。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一律按照程序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以区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需要前置审查的合同,在合同正式签订五日前,送审单位须将合同文本及附件、合同起草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及修改采纳情况、其他相关文件材料按程序先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区领导批示后交由区司法局进行审查。

重点内容及特色亮点: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1.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决定、办法、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细则、实施细则,不称条例、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惠民举措: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直接关系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形象。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合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已通过西秀区电子政务网公开,使老百姓更清楚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