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公交直二公告〔2025〕第39期)
经我大队查明,王小江、石玉全、张昊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王小江、石玉全、张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王小江、石玉全、张昊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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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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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小江 |
522501******341X |
2025年11月1日02时22分,王小江醉酒后驾驶贵AQ02R9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与永丰大道交叉口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8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
王小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1060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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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玉全 |
522501*****9032 |
2025年11月7日23时06分,石玉全醉酒后驾驶贵GML11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安顺市西秀区伍家关路家运天城路口6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2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
石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1099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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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昊 |
522528*****0415 |
2025年10月25日01时10分06秒,张昊驾驶浙GW6Y28号小型轿车在虹山湖路中华东路至西水路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张昊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拟作出记12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0749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王小江、石玉全、张昊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11月17日
一审:杨志文、谷威
二审:李晶
三审: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