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公交直二公告〔2025〕第43期)
经我大队查明,严琼友、蒙勇于2025年12月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严琼友、蒙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严琼友、蒙勇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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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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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琼友 |
522521*****0814 |
2025年12月5日09时51分,严琼友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新安大道(头铺交叉口至蔡官交叉口)1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严琼友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严琼友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695006526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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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蒙勇 |
522527*****1916 |
2025年12月10日11时21分,蒙勇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定安大道(东段)(旧)东关办大水沟村卫生室对面的平交路口至两六路85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蒙勇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 52040239501137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严琼友、蒙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2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12月26日
一审:陈陆
二审:李晶
三审: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