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娴:
你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西路塔山小区x栋xxx室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西区综调字〔2026〕西街-001号),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西区综调字〔2026〕西街-001号),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3日
附件:《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西区综调字〔2026〕西街-001号)
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西区综调字〔2026〕西街001号
李X娴:
为查明你(单位)在安顺市西秀区市西路塔山小区搭建建筑物一事,请你(单位)于2026年1月28日到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西街中队接受调查,并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明、房屋相关产权、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手续。
接受调查的人员应为涉嫌违法个人或单位负责人。当事个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接受调查的,所委托人员必须持有当事个人或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提供材料需提供原件供查验,如提供复印件的,需你(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逾期不到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你(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接受调查地址:安顺市西秀区熙春路原友谊社区二楼
电话:33228450
日期:2026年1月26日
一审:詹 勇
二审:赵子萱
三审: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