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第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第五条之规定,经审查,同意安顺市盛世花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西秀区林顺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2家公司关于注销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的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其编号停止使用,由安顺市西秀区林业科技推广站将被注销的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予以收回。
特此公告。
安顺市西秀区林业局
2026年3月24日
一审:罗云利
二审:杨再珍
三审:肖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