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公交城二公告〔2026〕第5期)
经我大队查明,违法行为人谢波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违法行为人谢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谢波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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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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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谢波 |
522501*****5817 |
2026年3月12日00时06分,谢波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虹山湖路中华东路至西水路2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谢波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 200元的行政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679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谢波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区二大队
2026年4月16日
一审:李昌涛
二审:李 晶
三审:杨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