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公交城二公告〔2026〕第6期)
经我大队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波、王安峰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张波、王安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张波、王安峰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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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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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波 |
522501*****7615 |
2026年03月18日23时34分,张波驾驶贵GZD895小型轿车在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与永丰大道交叉口5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张波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1305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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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安峰 |
522501*****6111 |
2026年03月18日22时14分,王安峰驾驶贵AFE5199小型轿车在安顺市西秀区飞虹路8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王安峰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1304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张波、王安峰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区二大队
2026年4月23日
一审:罗锐
二审:李晶
三审:陈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