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单位:安顺市平坝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黎阳高新区广场中路2号
负 责 人:魏文海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贵安新区市民中心C区6楼
负责人:方健,职务:支队长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贵安新区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23〕6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关于在贵安新区直管区推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联动执法的有关要求,安顺市平坝区卫生健康局委托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将贵安新区直管区内(不含贵阳市花溪区、清镇市辖区)区级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二、委托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贵州省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三、委托权限
贵安新区直管区内委托事项相关的行政处罚权(不含贵阳市花溪区、清镇市辖区,具体以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为准)。
四、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单位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本委托书内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并有权依法解除委托。
3.委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复制受委托单位在本委托书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案件卷宗及相关资料;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合受委托单位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4.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对个人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委托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案件卷宗档案管理,实施行政强制等职责,并负责办理因此引起的信访、举报和投诉、听证、复议、诉讼和调解等工作(涉及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等具体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负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委托书内委托的事项。
3.若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委托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委托。
4.受委托单位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并妥善管理。
5.受委托单位积极配合委托单位准备因实施本委托书内的委托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和应诉工作。
6.受委托单位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
7.受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对个人处以5000元(含)、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含)以下罚款的委托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案件卷宗档案管理(涉及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等具体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五、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原涉及的相关委托协议自动作废),委托期限三年(自2025年6月25日至2028年6月24日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委托单位在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委托书涉及的相关信息通过部门官方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取消或终止委托的,按上述方式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动态调整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限内,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的,由委托单位依法调整、公布,受委托单位按照最新公布的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实施行政处罚事项,不再另行调整委托内容。不能及时调整的,委托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受委托单位增减或修改的行政处罚事项。
(三)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并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
(四)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三份。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法治工作机构备案。
附件: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委托单位:(章)受委托单位:(章)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平坝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委托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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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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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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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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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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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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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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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医疗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十一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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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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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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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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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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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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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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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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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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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八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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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六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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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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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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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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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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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八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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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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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条第一款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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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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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三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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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四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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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六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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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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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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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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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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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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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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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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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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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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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二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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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建议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第668号)第六十七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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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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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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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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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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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十一条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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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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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和对用人单位出现《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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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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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和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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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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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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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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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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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违规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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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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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六十一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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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订)第三十五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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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订)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订)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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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拒绝卫生监督,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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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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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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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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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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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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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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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第六条第一款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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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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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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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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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款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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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备案执业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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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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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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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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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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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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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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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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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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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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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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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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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疗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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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拒绝进行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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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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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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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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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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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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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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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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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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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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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法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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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技术的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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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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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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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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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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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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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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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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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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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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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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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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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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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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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开展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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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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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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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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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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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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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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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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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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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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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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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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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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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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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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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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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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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违规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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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发布)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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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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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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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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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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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用人单位未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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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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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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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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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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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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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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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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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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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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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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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