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顺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发布
安顺市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安顺市首部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法规,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有效填补了海绵城市建设无法可依的空白,对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和规范化、以及安顺的海绵城市高质量建设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内容框架
《条例》的体例按章、条、款、项表述,共计六章35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权责明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
共计7条, 分别对《条例》的立法宗旨、法律适用、建设目标、基本原则、政府和各部门职责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组织推进、技术指导、监督考核职责;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划建设部分
共计12条,第八、九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要求第十、十一条:不同类型的海绵城市项目规划建设要求
新建区域——雨水径流特征与开发建设前基本一致
已建区域——缓解城市内涝、消减雨水径流污染、提升雨水就地消纳和滞蓄能力
第十二条:豁免清单制定要求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批复要求
发改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再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相关设计文件中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审查要求
指标出具——自然资源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规划相关要求
方案审查——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务等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对不符合海绵城市规划设计相关要求的,不予通过方案审查,不得办法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海绵设施“三同步”要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职责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职责
第十八条:专项验收要求
第十九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要求
(三)运行维护部分
共计4条
第二十条:不同类型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的确定规则
政府投资项目——对口主管部门
社会投资项目——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按合同约定
不明确的——谁使用、谁维护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运行维护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保护海绵城市设施和配套监测设施的义务
(四)保障促进部分
共计7条
第二十四条:资金保障
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人才培养
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人才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产业扶持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手段运用
第二十八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举报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雨水资源利用
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经海绵城市设施收集处理的雨水
第三十条:人大监督机制
(五)法律责任部分
共计4条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各责任方以及运行维护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为了避免无法追责的情况出现,条例第34条设定了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