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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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 |
执法对象名称 |
执法类别 |
作出的执法决定 |
作出执法决定依据 |
作出执法决定机关 |
作出执法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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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公中限缴决〔2023〕1号 |
安顺市盛茂鑫商贸有限公司 |
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限期缴存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为职工李X(身份证号:522423xxxxxxxx9452)缴存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的住房公积金3500元。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3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