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章——《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记者从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获悉,为推动新规精准落地,该院结合办案实际,梳理编制《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合规指引》(以下简称《合规指引》),为规范用工与超龄人员理性维权提供明确指导。
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但长期以来,由于超龄劳动者难以与用人单位建立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其在劳动报酬、工伤理赔等方面往往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境。
“《暂行规定》的出台,打破了传统以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保障唯一标准的局限,对超龄劳动者劳动的事实实现了精准保护。”仲裁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安顺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结合办案实际,梳理出群众关注的高频痛点,创新编制了《合规指引》。在规范企业用工方面,《合规指引》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命名协议,企图规避法定义务,相关权利义务仍将严格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一旦发生纠纷,超龄劳动者如何维权?按照《暂行规定》,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争议,可以适用“一裁终局”程序。对于超出上述四项基本权益范围的其他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单位违反加班、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有关规定,侵犯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下一步,安顺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建立超龄劳动者权益争议案件工作台账,持续做好咨询服务工作,畅通维权渠道,优先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矛盾;同时,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做好裁审衔接,推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附文件原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合规指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为切实做好新规落地执行工作,规范超龄用工争议案件受理审理,引导用工单位依法用工、超龄人员理性维权,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结合办案实际,就日常接待咨询中群众较为关注的常见问题进行合规指引。
问:《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问:《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哪些基本权益作出了规定?
答:《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方面,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工伤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问:超龄劳动者能否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更好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问: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用工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用工单位应当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岗位安全责任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二是做好岗位安全防护,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三是在用工过程中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留存考勤、工资发放记录,避免用工纠纷隐患。发生争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矛盾。
问: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签订何种协议?
《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实务中,用人单位可据此签订专门的“用工协议”,但需要注意,即便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劳务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应按照《暂行规定》执行,不得以合同名称规避法定义务。
问:用工协议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用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
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如何维权?
答:《暂行规定》在争议解决程序设计上采取了分类处理的方式:
第一类:基本权益争议。对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此类争议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第二类:其他事项争议。对于超出四项基本权益范围的其他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第三类:劳动监察投诉。超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加班规定)、第十一条(最低工资)、第十二条(工资支付)规定,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问:安顺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联系方式?
西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851-33463217
平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851-34228526
普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851-38222710
镇宁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851-36220993
关岭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851-37220305
紫云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851-38107738
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851-33281394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彭杨